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12-11]
乐安县财政局关于“乐安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采购项目(采购编号:(FZZD2016-C017)”投诉处理决定
乐财购[2016]2号
江西恒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恒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站前路42号
联系人:王婷
联系电话:1897042****
被投诉人: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抚州市西湖绿洲西贤园
联系人:冯亮
联系电话:1867946****
投诉人对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乐安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项目(采购编号:FZZD2016-C017)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6年7月26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并没有明确写出需要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财务报表及税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而在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及评审小组以未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财务报表及税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为由将我公司及其余10多家公司取消投标资格,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核查情况
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申请,我局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及相关视频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明确指出了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为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需要出具的材料内容。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投诉人由于未提供财务报告、纳税证明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评审小组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认定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0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