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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乐安县财政局关于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代理乐安县农业局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检测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编号:FZDD-LZC-2015-003)投诉处理决定
乐财购[2016]1号
江西天亚商贸有限公司:
报诉人:江西天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涛
电话:1829647****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新界埠集镇
被投诉人: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耀明
电话:0794-6570728
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891号
投诉人对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代理乐安县农业局气相色谱谐仪、液相色谱仪等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FZDD-LZC-2015-0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5年12月16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本次招标活动中,参数与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唯一性与倾向性。进口的气相色谱仪和液相色谱仪产品根本上就没有三个产品的技术参数能满足本次招标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要求。
被投诉人称:有韩国荚麟、德国诺尔、日本岛津、意大利丹尼等品牌的气相色谱仪和液相色谱仪均可满足采购人提出的招标要求。
经调查:
本次采购招标项目投标供应商“南昌瑞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意大利丹尼气相色谱仪参与投标。经意大利丹尼公司中囯大陆地区总代理商确认,其未授权南昌瑞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此次项目投标,且丹尼气相色谱仪参数不能满足本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气相色谱仪技术参数要求,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家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我局决定本次采购项目予以废标,择日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鉴于投标人南昌瑞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取得有效授权参与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南昌瑞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17000元罚款,上缴县国库。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次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乐安县财政局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