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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新财字〔2018〕99号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关于江西元泽
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新建区第六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招标编号:JXYZ20180121)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乐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269号青山湖香溢花城二区54栋1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邓文
联系电话:1839794****
被投诉人:江西元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正荣润城6栋1单元1901
联系人:朱清
联系电话:079183707326
投诉人对江西元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新建区第六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招标编号:JXYZ2018012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0月1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进行了书面审查,并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论证审核,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水性环保塑胶跑道使用的水性环保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g/L)≤5,甲苯和二甲苯均未检出,加8分 。
评审依据:提供以上相应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检测报告必须带水性字样) ,检测报告上必须有CMA、CNAS标志,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则不得分。
二、硅PU球场所采用的水性面漆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能≥1500小时以上,通过国家级检测中心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T22374-2008检测要求,并提供合格报告,加3分。
评审依据:提供报告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则不得分。
三、人造草坪符合国家标准GB/T20033.3-2006《人工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办法第3部分:足球场地人造草面层》要求,且冲击吸收、垂直变形、球反弹率检测均为合格率100%,加8分。
评审依据:提供以上相应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检测报告上必须有CMA、CNAS标志,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则不得分。
四、人造草坪抗老化能力强,抗UV照射≧6000小时得1分,每增加200小时加2分,最高加5分。
评审依据:以上相应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则不得分。
五、评分标准,围网要求:(1)所投围网符合国家标准《GB/T34279-2017 笼式足球场围网设施安全》要求,且铁丝拉断力(KN)≥3.5,加5分。(2)所投围网管材涂层厚度≥60μm,耐腐蚀性强,经12h及以上持续腐蚀后管材仍无锈蚀,屈服强度≥280MPa、抗拉强度≥400MPa、断后伸长率≥30%,加3分。(3)所投围网扣件扣件抗压力强,当破坏力≥45KN时,扣件仍无损坏,加3分。
评审依据:提供以上相应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检测报告上必须有CMA、CNAS标志,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则不得分。
六、所投围网生产厂家针对产品购买了质量保证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每具有一项得4分,最高得16分;
评审依据:提供有效期内的保单或购买证明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则不得分。
以上六条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以上评分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地方,有明显的人为操作、控标的嫌疑。请求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作出公平公正的修改,不得恶意抬高门槛,限制投标人。
被投诉人称:
一、本条款均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并响应,不存在唯一性和指向性,所以本条款质疑不予采纳,维持原招标条款。
二、GB/T 14833-2011为合成材料跑道面层的国家标准,与本项目要求的硅PU球场无关。
三至六、加分项与本项目有极大关联性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有关、与实际需要和发展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所以该条款质疑不予采纳,维持原招标条款。
经调查:
一、该项目以下4个评分项存在设置加分值偏高,直接导致其他没有检测报告的潜在投标人丢分太多,完全没有投标竞争力:1.水性环保塑胶跑道中的水性环保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评分;2.硅PU球场所采用的水性面漆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能;3、人造草坪符合国家标准GB /T20033.3-2006《人工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办法第3部分:足球场地人造草面层》要求,且冲击吸收、垂直变形、球反弹率检测均为合格率100%;4.人造草坪抗老化能力强,抗UV照射大于6000小时。
二、采购人应重新比对本次采购设备是否包含笼式足球场。如不包含,则不能采用笼式足球场的检测标准作为《4米高围栏》的评分因素。
三、4个保险项的加分,不仅存在设置分值过高,并且部分保险项不适用于本项目,不能做为加分依据。
四、环评批复的加分存在设立不合理。企业的生产条件许可,应由相关部门认定许可,而不是在招标文件作为加分项。
综上:
1.该项目的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28日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