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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樟财购诉字〔2018〕3号
樟树市财政局关于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龙溪河湿地公园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320支路169号江医小区1号楼107室
邮 编:33000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严华生
联系电话:1897910****
授权代表:曹祖红 联系电话:1347909****
地 址: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689号五华大厦520室
邮 编:330029
被投诉人: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樟树市恒顺南范3栋2-202室 邮编:331200
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1804672****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龙溪河湿地公园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大洲-YC2018-009-2
采购人名称:樟树市城市管理局
代理机构名称: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文件公告期限: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18日
采购结果公告期限:2018年10月22日
投诉人对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龙溪河湿地公园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不满意,于2018年11月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投标人通过1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系认证、1S0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S0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4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扫描件,原件核查,未提供原件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投标人2015年以来近三年内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省级及以上《重合同守信用》或3A级企业证书得5分;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或2A级企业证书得3分,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区级《重合同守信用》或A级企业证书得2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扫描件,原件核查,未提供原件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1)投标人近三年内管理过公众类公园景区或公共场馆类似物业管理项目,年合同金额在300万(含300万元)元以上的每个计4分;
(2)投标人近三年内管理过公众类公园景区或公共场馆类似物业管理项目,年合同金额在200(含200万元)-300万元的每个计3分;
(3)投标人近三年内管理过公众类公园景区或公共场馆类似物业管理项目,年合同金额在100(含100万元)-200万元的每个计2分;
(4)投标人近三年内管理过公众类公园景区或公共场馆类似物业管理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每个计1分。注:业绩最多得20分,同一项目业绩不可叠加计算。(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5)发布的中标公示,如有异议,自本公告届满期期限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将不受理。
事实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对全省的招标代理专项检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的条件设置对供应商有歧视待遇。部分系统集成类似项目仍将系统集成资质、高新企业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等非行政许可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4.招标代理发布的中标公示违反了采购法,质疑有效期应该是7个工作日。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龙溪河湿地公园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釆购项目重新招投标。
经审查:
1、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第一条要求投标人通过1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系认证、1S0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S0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4分。上述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参加投标的6家单位都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证书,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第二条要求投标人2015年以来近三年内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省级及以上《重合同守信用》或3A级企业证书得5分;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或2A级企业证书得3分,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区级《重合同守信用》或A级企业证书得2分。此评分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特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3、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第四条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设定了特定行业和具体金额标准限制,且分值过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特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4、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本项目中标公告质疑期限为1日,违法了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
三、调查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財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次樟树市龙溪河湿地公园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釆购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即刻依法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樟树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