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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高财监[2018]14号
高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建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张建春
联系电话:0791-86210969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35号C座(江西南昌科技大市场)一楼A区T1004号
一、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26日参加高安市“畜牧水产局耕牛电子防盗系统(试点二)工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18-017-1)政府采购活动,被确定为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未果。
2018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回复要求放弃中标。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00元(100000*5‰=5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如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高安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高安支行
账 号:383101040000070-01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高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