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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婺源县财政局关于江西省众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婺源县环保局水质检测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婺财采字[2016]15号
投诉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赵友永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投诉人公司业务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712144516,联系电话:1390220****
被投诉人:江西省众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号24-1幢1-1、2-1号,
法定代表人:肖龙亮,委托代理人:王红华
联系电话:1856913****
投诉内容:被投诉人系婺源县环境保护局水质环境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TZFCG-2016-026#)采购代理公司。投诉人作为该项目的第二预中标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函,认为该项目的评标结果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第一预中标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检测公司”)在本次项目投标中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资质充当“中、小、微企业”并提供了《中小企业申明函》,存在明显不合理且违反有关规定,特依法进行投诉。
本局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经审查予以受理。
经查:
一、华测检测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证明其为小型企业的材料不实。
二、本次招标文件存在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以下问题:
1、招标文件第十三页,其中关于价格分(20分)的描述:如果评标小组发现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家的投标报价且低于平均价15%以上(含),视为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响应供应商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小组将认定该报价人以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其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第十三页,其中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的描述:优(25—21分),良(20—17分),一般16分;
以上两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招标文件第三十三、三十四页,开标一览表和明细表的设置是按采购货物来设置,表格中有“设备名称”“货物名称”“制造商名称”等等,而本次采购的是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这些表述与本次采购内容不相符合。因为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导致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开标一览标和明细表各不一致。
3、招标文件里商务分(26分),其中的“响应供应商相关资质”部分要求响应商属于省级环境保护厅社会服务机构名单、属于省级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会员、属于省级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尤其是供应商相关资质和荣誉部分,以及数据保密项目中要求单位具备保密资格等,该部分内容、要求与本次采购项目没有实质性关联,招标文件涉嫌具有明显倾向性。
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四项等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终止本次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婺源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婺源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