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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南丰县财政局关于“南丰县教育体育局空调项目(招标编号:FZZD2016-NF056)”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1:抚州市世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志武 电话:1807946****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7号
投诉人2:江西沃华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锋 电话:1890794****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华城
被投诉人: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电话:1362794****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5号
投诉人(抚州市世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沃华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就“南丰县教体局空调项目(招标编号:FZZD2016-NF056)”对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6年11月1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6年11月18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核实,现就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如下:
一、投诉人称:
因2位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相同,现作统一表述。
投诉人认为技术要求中3匹柜机中“制热功率(W)≤2200”,2P挂机中“制冷功率(W)≤1460、制热功率(W)≤1710、电辅助加热(W)≥1180、能效比≥3.45”只有格力空调能完全满足,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
二、针对投诉问题的答复如下:
我局对投诉人所投诉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并聘请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及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专家建议:一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故不作修改。二对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的得40分,实质性不响应的不得分”作出调整,调整为“实质性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的得40分,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
鉴于上述情况,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专家论证意见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丰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