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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南丰县财政局关于“中共南丰县委党校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FZHS-NF-2017-G038)”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南丰县恒鼎节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年珍 电话:1837946****
地址:南丰县新建路16号
被投诉人:抚州市华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琼洁 电话:1387948****
地址:抚州市牛角山路77号
投诉人(南丰县恒鼎节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就“中共南丰县委党校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FZHS-NF-2017-GO38)”对抚州市华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7年6月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7年6月13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核实,现就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如下:
投诉人称:
一、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所投空调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得2分;获得节能减排贡献奖得2分;投标品牌荣获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评分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质疑说:招标文件中用于评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节能减排企业贡献奖、投标品牌荣获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为奖项、专利类证书,这些证书、奖项作为评分加分项都是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节能减排贡献奖仅是中国节能协会颁发的奖项,而中国节能协会是民政部批准的节能行业的社团组织,并不是国家政府单位,该奖项具有唯一性且无权威性。并且中共南丰县委党校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仅是简单的分体式空调安装项目,上述奖项、证书设置加分实属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在江西各地众多空调采购项目,美的空调都利用采购人政府采购法薄弱的特点,误导采购人将上述奖项、证书加入招标文件评分项中,妄图以不合理的高价中标,都经众多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的投标人质疑及上诉到当地采购办、纪委等,该严重违法行为都得到制止。我公司认为贵单位应该立即撤销上诉评分项,这是一种严重践踏法律的行为。
二、对招标文件空调技术基本性能要求中的“1、51柜机(2P);2、数量,6套;3、电源规格,220V;4、工作方式:定频;5、能效等级:三级;6、能效比≥3.0;7、制冷量≥5200W;8、制热量≥5800W;9、制冷功率≤1650W;10、制热功率≤1660W;11、电辅热功率≤2500W;12、循环风量≥950m3/h。” 质疑说:贵单位参数及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及不科学,该设置完全是为美的空调量身定做的,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空调技术性能基本要求中规定的四个机型参数基本上是按照美的空调的技术参数量身定做的,例如:1、51柜机(2P)及8、制热量≥5800W;只有美的空调2P空调才是51柜机的写法,而且这个机型美的空调的制热量等于5800W。试问,对此等标准设置参数,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用意何在?
针对投诉问题的答复如下:
就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我局调阅招标文件进行认真核实后,认定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
一、设定“国家科技进步奖”、“节能减排贡献奖”、“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二、在招标文件的「空调技术基本性能要求」中“1、51柜机(2P)”的表述方式确有特定的指向性。在招标文件的「空调技术基本性能要求」中的(2P)柜机“制热量≥5800W”具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鉴于上述情况,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丰县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