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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镇江市恒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镇江市恒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镇江扬中市新坝港东南路73号
被投诉人:江西铭大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高新区火炬大街948号(先锋物业二部)五楼
投诉人镇江市恒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江西铭大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南昌高新区城市管理与环保局采购南昌高新区公厕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办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2.6投标人为省级以上(含直辖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市容环卫机构认定的市容环卫装备研发基地的得3分。2.7投标人移动厕所产品曾取得住建部行业标准主编单位资格(行业标准及以上)的得3分。3.1投标人移动厕所产品曾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证书的得3分。3.2投标人环境卫生关键技术集成获得省级(含直辖市)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证书的得4分。3.3承担的环境卫生产品销售业绩情况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有效业绩项目(最多计10份)的总金额排名进行评比:业绩总额排名第一名的此项得:12分,其它按其业绩总额占第一名业绩总额的比例份额计算此项得分。上述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上述条款的质疑,未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不能有效证明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经调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涉嫌存在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本办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高新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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