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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7]
临财购[2017]1号
关于江西省谷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临川区水利局厨房用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GZ-2017-X003)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省金辉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省金辉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吉艺
电话:1518013****
代理人:张道峰
电话:187791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1158号K厂房
被投诉人:江西省谷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鹏驰
电话:1887948****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14号(凤凰城)2幢1302室
投诉人对江西省谷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临川区水利局厨房用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GZ-2017-X0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4月2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关于招标文件中询价清单第18项,油烟净化器,有指定夏门蓝之博品牌,认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规定,要求删除油烟净化器指定品牌。
被投诉人称:
因我区政府采购零星金额小的项目较多,为了更好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所以我区参照市里通用做法,将此类项目采取询价采购方式,可指定品牌进行采购。
经调查:
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中询价清单第18项,油烟净化器,有指定夏门蓝之博品牌,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油烟净化器指定品牌的问题。通过调取该项目采购文件,发现该采购项目清单第18项,油烟净化器指定了夏门蓝之博品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根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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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