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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樟财购诉字〔2018〕2号
樟树市财政局关于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樟树市盐化大道亮化延伸工程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弘和一ZS2018022)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刚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新天国际三期3-1-901
邮编:331200
电话:0795-7840899
被投诉人: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群
地址:樟树市虹桥大厦
联系方式:1376711****
投诉人对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樟树市盐化大道亮化延伸工程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8年10月19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投标人具备AAA级信用企业证书得2分,具备AA级信用企业证书得1分。(评审依据:开标时提供证书原件)
2.投标人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得2分:(评审依据:开标时提供证书原件)
3.投标人每提供一个路灯业绩,一个得2分,最多得8分;(评审依据:开标时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
4、供应商具有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供应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供应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
二、投诉人所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
2.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几方面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
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第一条要求投标人具备AAA级信用企业证书得2分,具备AA级信用企业证书得1分;第四条要求投标人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得2分。上述两条评分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特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第二条要求供应商具有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供应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供应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此三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参加投标的5家单位中有4家具备这三个证书;第三条要求投标人每提供一个路灯业绩,一个得2分,最多得8分,未设定特定行业或具体金额标准限制。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第二条和第三条作为评分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调查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財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次樟树市盐化大道亮化延伸工程采购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即刻依法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樟树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