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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南昌市西湖区财政局
关于西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处置(拍卖)机构”采购
项目(磋商文件编号:JXXT-2018-08-023)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国信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授权代表:毛志勋 电话:1387005****
地 址:南昌市湖滨东路69号5栋4单元307室
被投诉人1:西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西湖机管局)
联系人:陈亚平 电话:0791-86565412
地 址: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
被投诉人2:江西信投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信投)
联系人:张敏 电话:1894221****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国际广场1006室
投诉人对江西信投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西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处置(拍卖)机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JXXT-2018-08-02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26日向我局进行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经修改补正,2018年10月9日重新向本局投诉,本局即日依法受理,10月10日向被投诉人西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江西信投发送投诉书副本。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间公告采购结果。因采购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自2018年9月10日开始投诉人多次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对该项目的成交结果进行查询,均无结果,直至9月14日才在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询到,但公告结果显示发布时间为8月28日,即采购前结果就已公告,违背常理,使其质疑权受到损害,同时侵犯其知情权。
2、依据“成交结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根据被投诉人(二)给予的质疑答复,投诉人综合评分是52.5分,排名第二,按采购文件要求其价格分应得满分,投诉人其他项的得分数仅仅22.5分是不符合常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
3、磋商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4、违反磋商程序,磋商程序合法性存疑,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违反磋商程序。
投诉人请求: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被投诉人答复:
项目采购结果公示于2018年9月1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在结果公示提交时,操作人员失误,将公示时间输入为采购公告发布时间,网上结果公示发布时间实际为2018年9月10日下午14:56分。投诉人9月17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9月18日即对项目组织复评,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侵犯投诉人的知情权。
在重新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不认为采购文件表述存在歧义,分值设置不合理。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应在购买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评审前未提出,视为认同并理解采购文件所有的条款内容。
二、投诉审查情况
经审查:
1、关于未在法定期间公告结果的问题。
该项目9月7日谈判评审结束,9月10日江西信投将评审报告送西湖机管局确认,西湖机管局当天确认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江西信投同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公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成交结果公告上的成交时间属江西信投工作人员笔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的质疑权受到损害,同时侵犯其知情权。
2、通过对采购文件和评审报告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①磋商文件将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②评审报告商务评审中投标人业绩16分,加分项10分,共26分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满分,其它三家供应商未响应0分;注册拍卖师业绩10分,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满分,其它四家供应商未响应零分,对商务项作出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分因素明显指向特定的供应商。
③磋商文件将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
④磋商文件未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而列入评审因素;
3、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4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4、投诉3、4事项投诉人未依法提起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此两项投诉不予受理。
三、投诉处理决定。
鉴于采购项目磋商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性待遇等重大缺陷,且该缺陷与采购结果有密切的关联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项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废标,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西湖区财政局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