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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南财购〔2018〕20号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粮食局烘干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编号:HXCT2018-G0401-2)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 诉 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殷正富 联系电话:0553-2815892
授权代表:刘加考 联系电话:1837530****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6号
被投诉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万经理 联系电话:0791-88591385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11层
投诉人对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粮食局烘干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XCT2018-G0401-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29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于2018年9月30日向各被投诉人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局依法对各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代理公司违法违规重新评审,非法废标。
1、某投标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属无效质疑,应予驳回,但代理公司未按规定驳回,而且非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投标文件重新评审,做出我公司投标无效的结论,进而将该项目废标。
2、代理公司组织在其公司进行答疑时,未见任何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也未见监管单位出具的批准重新评标的文件。
3、我公司作为与质疑相关的供应商,代理公司未向我公司出具有关质疑回复的书面通知;项目废标后,也未书面通知我公司。
4、我公司要求查看评标与重新评标现场录像与录音材料,但代理公司以涉及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被投诉人称:
1、我公司于8月15日收到了郑州市黄河辅机厂递交的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并于8月22日组织原评标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根据质疑函所反映的内容,并经评审专家复核,未在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找到相关技术响应条款,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应为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本应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但为慎重起见,采购人复核时发现剩余三家供应商对项目的验收安装要求均没有做出实质响应,经原评标专家小组确认,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剩余三家供应商均应为无效投标。原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此项目无实质响应供应商,建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因评标和复议现场及录音文件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故无法提供。
经调查:
该项目采购预算为808.4万元,于2018年7月1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采购,于8月9日开标,于8月10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方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8月15日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向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8月22日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专家小组对该质疑内容进行复核。经原评审专家复核,一致认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关于“烘干工艺要求”条款及第二章第二节第七条关于“粮食干燥机及配套设备”条款,质疑成立。经我局查阅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找到相关实质响应资料,专家复议结果无误。
1、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之规定。经查阅原评标专家对质疑的复议报告,未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答复……”之规定,质疑答复活动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经查阅相关资料,此次答疑现场,采购人已派出了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人监督人员,符合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经查阅相关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回复相关情况给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于2018年9月4日发布了项目废标公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再次以书面通知供应商的要求,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之规定,因评标现场录像涉及商业秘密,不适宜提供,符合规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将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的质疑答复情况告知投诉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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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昌县纪委 南昌县发改委 南昌县粮食局 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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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