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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赣财购投诉[2018]43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8G033-01)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学琴
电话:1890707****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中段全南路阳光瑞香新城B区15栋二层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梅
电话:0791-8621922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69号华尔街广场1001室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8G033-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1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不作为,没有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能力不强),对我公司的质疑函只是敷衍回复,本项目投入人员为73人,而评分标准要求提供100人的证件,与招标需求不相对应,根据本项目各岗位要求,所要提供的资质证书也与项目需求不相符,有明显的排斥中小企业的行为。
被投诉人称:
针对投诉人所质疑的评分事项,答复:评分只是针对保安公司人员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评审,并不是以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评审,据我方了解能达到这项要求的保安公司比较多,均不做修改。
经调查:
该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评审未量化具体的服务需求,而是设置了多项非国家行政许可证件证书进行评审,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4日
抄送:赣南医学院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