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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石城县财政局对石城县教育局石城县农村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
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YX2018-SC-G018)
投诉处理决定书
石财字〔2018〕146号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拆人):江西省赣源盛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古樟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3329938039
法定代表人:王玮 联系电话:1867978****
被投诉人1(以下简称:采购人):石城县教育局
地址: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152号
联系人:吕卫福 联系方式:1597973****
被投诉人2(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赣州市源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石城县西华南路101号(原工商局四楼)
联系人:刘美涵 联系方式:1597005****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省赣源盛食品有限公司对石城县教育局石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YX2018-SC-G018)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投标供应商承诺中标后20天内在石城县境内建成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采购项目需求中要求的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必须在同一栋建筑或者相连的建筑内)的得4分(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该招标项目服务的人数为20000人,而且产品基本上为新鲜蔬菜、新鲜肉类、蛋、奶等保质期极短的食品,现在物流也发达,这些食品根本不需要也无法长期保存,按照标书内20000人每天所需要采购的食品进行计算,大米每天所需要数量为136袋50斤装大米,每星期配送一次,则一星期需要680袋,我公司储物托盘长70厘米宽110厘米为0.77平方米(后面也以该托盘计算),1板可以放置20袋50斤装大米,放置一星期大米需要34托盘,约27㎡;肉类每天约3000斤,一托盘放置约200斤肉类,每天所需托盘约为12㎡,新鲜蔬菜每天约10000斤,按照放置最占面积的叶菜类,每个托盘约放置280斤,需要36个托盘,约28个平方米,其他货物算50个㎡足够,另外蔬菜清洗切割流水线设备长为13米,宽1.2米,占用面积为16㎡,切肉设备一套约占用5㎡,检验室占用面积为20㎡,办公区200㎡足够,以上面积汇总为27+12+28+50+16+5+20+200=358㎡,加上多储藏一倍食品和运输通道,3倍面积也需要不足1100㎡,经我公司调查,周边县市营养餐仓库面积如下,宁都县每个标段约3万多人,使用面积为1500㎡左右,瑞金市营养餐人数为5万多人,配送中心面积为4000㎡,该得分项限定仓库3000平方米以上对企业造成严重浪费,同时该评分项所要求的规模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实际需求完全偏离,也完全违背了国家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对投标人的规模性作出了限制,要求企业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投诉事项2:业绩(8分):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五年内(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配送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8分。(提供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原件现场核查)。该得分项要求投标人中标提供规定时间内4个特定行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配送项目)的业绩才可得满分,该业绩的初衷是为了证明投标人具有履约该合同的能力、设备、人员等设施,但是设定4个以上中标业绩才能得满分就不合理、更不合法,我公司理由如下:1.只要中标过一个该配送项目,并且正常履约,就说明该公司具有履约合同的能力、设备、人员等,并不需要4个以上业绩来证明;2.而且该项目并不是需要特殊人才的高科技行业,该行业是食材配送及制作、服务大众的行业,民以食为天,只要监管到位,市面上许多食品公司或者大型餐饮企业都能胜任该项目,但是设定4个业绩就把他们全部排挤出局,这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排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嫌疑。3.该项目只要求有中标一次该项目业绩即可加2分,中4次就得满分,根据现在全国各县市的招标情况,A县市每年招标一次,合同期为1年;B县市5年招标一次,合同期为5年,AB县市同一年开始招标,A县企业每年中标一次A县该项目,只要中了4次,中标A县的企业在该得分项中可以得满分,但是中标B县合同期为5年的企业在该得分项中只能得2分,他们都相同的履约5年,为什么A能得8分,B只能的2分,是否说明中标B县的企业没有中标A县的企业经验丰富,设备设施及人员没有A县的完善?所以该业绩多少并不能代表企业的履约能力更强或者经验更丰富。4.中标有实力、也有很大的偶然性,招投标中评分前三的企业实力基本相同,有时候只差0.1分,但是最后只有一个中标人,所以用4个中标业绩为加分项并不合理。5、本项目要求的业绩数量其评分值分配过高,完全依据超出证明履约能力的范畴,违反了国家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并以特定行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配送)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采购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关于招标文件中内容“投标供应商承诺中标后20天内在石城县境内建成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采购项目需求中要求的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必须在同一栋建筑或者相连的建筑内)的得4分(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的要求,我局是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人数、营养餐硬件条件等,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及《石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一体化服务”采购》要求而设定。经我局调查了解除周边县的配送中心面积和规划,我局要求的3000平方米的分布大概如下:
附表
|
序号 |
功能区域 |
面积 (平方米) |
||
|
一 |
加工生产车间 |
2605 |
||
|
1 |
蔬菜粗加工区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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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蔬菜细加工区 |
300 |
||
|
3 |
甩干、分装区 |
40 |
||
|
4 |
菜筐存放区 |
20 |
||
|
5 |
肉类加工区 |
170 |
||
|
6 |
蛋奶储存库 |
100 |
||
|
7 |
毛菜冷藏库 |
150 |
||
|
8 |
净菜冷藏库 |
70 |
||
|
9 |
毛肉冷冻库 |
80 |
||
|
10 |
净肉冷冻库 |
35 |
||
|
11 |
粮油库 |
900 |
||
|
12 |
检测室 |
30 |
||
|
13 |
更衣室 |
30 |
||
|
14 |
视频监控室 |
30 |
||
|
15 |
收货、发货、装卸车区 |
300 |
||
|
二 |
附属配套 |
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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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财务室、总经理办公室) |
150 |
||
|
2 |
— 5 — |
40 |
||
|
3 |
联合监管室 |
20 |
||
|
4 |
接待室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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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会议室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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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司机值班宿舍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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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员工餐厅(就餐区、厨房等) |
30 |
||
|
8 |
其他(含员工活动室、厕所、垃圾房、发电机房等) |
60 |
||
|
合计 |
3000 |
|||
注:以上规划面积只做参考,以实际建设为准。
因此,我局认为本项目要求建立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很有必要,且招标文件内没有要求该配送中心的产权必须为中标人自有(即可以是租赁)。
首先是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特别是生鲜食材,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细菌的交叉感染),其次是为了方便统一管理,按招标要求就是建立集中统一的配送中心,若分散在多个且相距太远的不同地点,不便于集中监管。因此将“配送中心必须在同一栋建筑或者相连的建筑内”修改为“配送中心的设置不得超过两处且两处距离不得相差500米”。因项目要求完成时间紧急,必须在10月底迎国检前完成,评分办法针对能够承诺在20天内建成配送中心的供应商进行加分,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综合能力考虑是否响应,不响应此条款的投标文件并不会影响投标有效性。且将该条评分点分值修改为1分。
关于投诉事项二:关于业绩。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为民生项目,服务的主体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主要是六七周岁至十五六岁的儿童或少年。该服务的主要目的为改善学生的营养,该服务群体有区别于普通工厂的食堂或宾馆。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行了多年,各省、市、县都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了招标,全国范围内取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不计其数。由此可见,该业绩的设置并没有排他性、也没有行业限制性。但因考虑到及时跟进该项目的进度,我司与采购人协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同意修改该条评分办法,具体修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五年内(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供餐配送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4分(提供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原件现场核查)”。
(三)代理机构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江西省赣源盛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书中的“投标供应商承诺中标后20天内在石城县境内建成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采购项目需求中要求的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必须在同一栋建筑或者相连的建筑内)的得4分(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该评分点是在采购需求的基础上设定的加分项,因该项目时间紧急,故设定承诺更快完成建设配送中心的则进行加分。投诉人对该项评分办法提出投诉,提供的依据却是针对采购需求的3000平方米而展开了讲述,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提供,采购人也对该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我司对该条采购需求经过了调查、了解,认为该需求合理合法。因项目要求完成时间紧急,必须在10月底迎国检前完成,评分办法针对能够承诺在20天内建成配送中心的供应商进行加分,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综合能力考虑是否响应,不响应此条款的投标文件并不会影响投标有效性。且将该条评分点分值修改为1分。另将“配送中心必须在同一栋建筑或者相连的建筑内”修改为“配送中心的设置不得超过两处且两处距离不得相差500米”。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江西省赣源盛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书中的“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五年内(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配送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8分。(提供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原件现场核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为民生项目,服务的主体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主要是六七周岁至十五六岁的儿童或少年。该服务的主要目的为改善学生的营养,该服务群体有区别于普通工厂的食堂或宾馆。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行了多年,各省、市、县都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了招标,全国范围内取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不计其数。由此可见,该业绩的设置并没有排他性、也没有行业限制性。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即是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投标供应商。采购需求及业绩的设置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分值的设置合理。但因考虑到及时跟进该项目的进度,我司与采购人协商,同意修改该条评分办法,具体修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五年内(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供餐配送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4分(提供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原件现场核查)”。
(四)查证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该项目特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在履约期间固定配送中心,不属于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中标后三十天内建成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经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设计院、基建造价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论证,该项目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集中配送场所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参照(卫监督发〔2005〕260号)文中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增加1人增加0.2㎡,切配烹饪场所占食品处理区面积50%,按20000人员计算可达4000平方米;投诉认为3000平方米是量身定做,现状无3000平米方的配送企业,不应认定量身定做;采购人要求达3000平方米,并无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文件中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给予加分,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诉供应商提供近五年内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配送业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该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石城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16日
抄送:赣州市财政局、石城县监察委、石城县法制办、石城县教育局、赣州市源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石城县财政局秘书股 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