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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赣财购投诉[2018]3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东阳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基础医学院生物显微镜等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DY2018008)
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邦霖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邦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婷
电话:1397007****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莲花路100号12幢2单元201室
被投诉人:江西东阳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升强
电话:0791-86232625
地址:南昌市青山南路248号成新大厦5楼(青山路立交桥旁)
投诉人对江西东阳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基础医学院生物显微镜等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DY201800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9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我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将质疑书提交江西东阳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共提出七项产品不符合招标内容要求的,江西东阳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对我公司进行回复,江西东阳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内容完全不合规、不合理、不合法,预中标单位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仅仅只是自圆其说的方式回复,完全没有把我公司的质疑内容进行回复,刻意的回避我公司的质疑内容,我公司有理由怀疑预中标单位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制造商证明文件及证明材料佐证。
二、江西东阳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的处理方式非常草率,我公司对其回复的内容进行投诉,事由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交原文件资料,仅是以邮件的形式发送扫描件文件,无法确认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其它内容更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江西东阳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认可预中标单位自圆其说的证明文件并以此文件回复我公司,并没有做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我公司提供制造商(尤尼柯(上海)仪器有限公司和梅特勒公司出具的)佐证材料后,预中标单位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随后提供一份由尤尼柯(上海)仪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扫描件文件,和我公司提供的尤尼柯(上海)仪器有限公司出具针对本项目制造商说明函相互矛盾,经我公司和制造商尤尼柯(上海)仪器有限公司沟通确认,尤尼何(上海)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国内专业的分光光度计品牌,尤尼柯(上海)仪器有限公司并不生产N2(7230G)型号的分光光度计,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参数确认函文件型号N2,无签发时间具体项目事宜,并且技术参数确认函型号N2和投标型号N2(7230G)不一致,缺乏证明材料可信性,我公司怀疑是否存在私自在文件进行二次更改自行添加型号内容等行为。另外分光光度计作为计量器具型式设备,所有这类型设备型号销售都必须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的计量器具型式获得批准,所以所有依法销售的产品型号都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http://www. shzj. gov.cn/ col/col33001/ index.Html)官方网址内可以查询到,请贵单位予以调查取证。
四、我公司提供制造商梅特勒官网截图及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佐证(请查看梅特勒提供技术参数确认函)证明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预中标单位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酸度计证明材料,没有制造商盖章确认,无任何项目信息关联,缺乏可信性,此份所谓的证明材料我公司认为属于预中标单位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制作的文件,请预
中标单位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效真实的佐证材料。
五、预中标单位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设备第32项生物显微镜成像系统、视频采集器品牌型号舜宇RX50,该型号产品在赣南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实验室就有舜宇RX50生物显微镜,舜宇RX50生物显微镜根本无法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相符合,其中技术参数及使用功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虚假响应骗取中标的行为,请贵单位予以调查取证。
被投诉人称:
根据中标单位“赣州弘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回复及相关参数技术确认书,中标单位再次确认了其公司对以上中标货物的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经调查:
1、对于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贵公司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规定已经向我厅投诉,我厅已于2018年8月9日受理贵单位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
2、在收到投诉书后,投诉人所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为虚假材料。因证据材料存在疑义,我厅于2018年9月4日暂停了该项目,通知双方进行质证,于2018年9月20日在省财政厅召开质证会。通过质证,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确认函确为产品制造商出具。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为了保证该项目的公平、公正,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于投诉中反映的问题,采购人应当邀请投诉人参与验收。投诉人参与验收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8日
抄送:赣南医学院
江西东阳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