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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赣财购投诉[2018]33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8G053)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云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云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张云
电话:1897004****
地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18号2栋111室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梅
电话:0791-8621922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69号华尔街广场1001室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8G05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22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办法-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标★技术参数指标须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佐证技术参数指标,否则投标无效”;“上述加分指标均须提供公安部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佐证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加分”。
此两条款属于佐证要求不明确、未对检测报告标准做统一规范,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缺陷,执法记录仪行业标准具有GA/T947-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系统》最新行业标准与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系统》旧行业标准,报告标准不明确将会导致评委评标时存在对供应商有
不同的评审结果不平等对待投标人。
二、经过技术参数对比,行业内能同时全部满足技术参数的产品只有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法记录仪DSJ-K9型号与数据采集站WS05型号两款产品,招标内容佐证依据未要求提供任何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招标技术参数则是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旧标准同时带有企业自身标准检测的参数,具有倾向性、唯一指向性、垄断排他性。
三、品牌业绩、最低指标要求:2016年至今投标产品同品牌项目业绩,合同采购内容应包括执法记录仪及采集工作站,且项目金额600万元(含)以上的至少1份,满足得4分。(评审依据: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不得分)优于最低指标加分标准:2016年至今投标产品同品牌项目业绩,合同采购内容应包括执法记录仪及采集工作站,且项目金额600万元(含)以上的每增加1份加1分,最高加4分。(评审依据: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不加分)
过往品牌业绩明显就是以特定商务条款排斥潜在投标商,而且得分权重达到分配严重不合理,显然是对其他暂时没有这些项目业绩但有能力完成本项目实施的潜在品牌及投标人的排斥、歧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实施为投标人,项目实施合理的考量与制造厂商业绩应无关联。
被投诉人称:
一、在国内有许多生产执法记录仪的厂商,贵公司所罗列仅仅只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生产厂商,据了解,通过公安部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的有近200家制造商、每个制造商均有多款执法记录仪型号,贵公司所罗列并不能代表整个行业。
贵公司所列出检测报告截图不能确认该检测报告的来源及所有人。所列举的指标项未提供证明材料,用于证明满足此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只有一家。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是经过使用单位市场调研及相关专家论证并根据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设置。满足该项目技术参数的产品超过三个品牌及型号,非量身定制,参数不具备唯一指向性、排他垄断性,并未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要求制造商业绩,本项目实施为投标人,投标人范围中也包括制造厂商作为投标人直接参与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类似业绩中也有能体现制造商品牌业绩,不存在差别待遇。
在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所投产品同品牌项目业绩,并未对业绩合同的所属行政区域、以及所属行业有任何指定性要求。因此不属于特定行业业线范畴。
三、贵公司列举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执行。本次招标主体即江西省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部。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对行业标准、检测机构不做限制性要求,只要求通过公安部的检测即可。因此,贵公司参与本项目时,无论是公安部一所或三所,无论是哪种标准的检测报告,均接受作为投标文件的佐证材料。
其次,关于贵公司质疑提供原件事宜,招标文件中要求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原件核查。原件指检测报告原件或是加盖制造商原色红章的复印件均可。
经调查:
1、该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报告仅作为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通过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能证明其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通过调取该项目的评标报告发现,该项目技术指标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全部满足,且此次招标项目的技术和商务条款没有出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此项目仅要求投标产品的业绩,未对行政区域和行业作出限定,不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30日
抄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