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10-08]
安源区财政局关于江西聚鼎建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萍乡市安源区城管局路灯、附属设施及安装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DJY-PX-2018-13)的投诉
处 理 决 定 书
安源购投诉[2018]1号
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跃煊 联系电话:0791-88167668
授权代表人:李建许 联系电话:186079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28号
被投诉人1:江西聚鼎建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喻女士 联系电话:0799-6787133
地址:萍乡市滨河东路520号
被投诉人2:萍乡市安源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漆先生 联系电话:1887059****
地址:萍乡市安源区世纪广场9号
投诉人对江西聚鼎建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萍乡市安源区城管局路灯、附属设施及安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DJY-PX―2018-1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1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于2018年9月12日向各被投诉人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我局依法对各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
1、本单位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书与太阳能产品认证书属原件,虽然是英文版的,但也是证书原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必需提供证书原件,并未指明要中文版的证书原件,我单位不认可各评标专家给出的意见;
2、本单位提供的照明标准起草单位证书原件中明确有本公司名称,同时提供了证书原件,并且可向国家相关部门核实,为何不能得分,我单位不认可评标专家给出的意见;
3、我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社保证明都是真实有效,可在官网查询,为何专家不认可本单位证书原件,本公司对评标专家给出的意见不认可。
4、请求: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彻底调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称:
1、江西联创博雅提供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太阳能产品认证证书中文版复印件以及英文版原件,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三)投标书的编制9.1项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评审依据: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太阳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未提供不得分,江西联创博雅并未提供中文版原件,因此此项评分不得分。
2、投标人参编过国家级照明标准起草单位的得3分,根据江西联创博雅提供的资料,只显示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因此此项评分不得分。
3、项目管理能力项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原件及社保个人对账单原件,未提供不得分。
江西联创博雅提供的社保个人对账单,均由南昌市社会管理中心开具,但公章为复印章,而原色章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又与开具单位不一致,故认定社保个人对账单不是原件,不符合要求,因此此项评分不得分。此外,江西联创博雅所称评审专家可在评审现场上网查询,是对评审工作的误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专家评审应严格根据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
二、调查及处理决定:
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专家报告、投标人投标文件、投诉人投诉书、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等之规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1、根据被投诉人的书面回复说明以及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之要求,投诉人的投标未满足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标人参编过国家级照明标准起草单位的得3分,根据投诉人提供 的资料,显示参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3863-2009)《博物馆照明设计》中的照明标准起草单位为“联创博雅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是“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投诉人依法按照补证期限规定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证明“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实属同一公司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也未依法按照补证期限规定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3、投诉人提供的社保个人对账单,均由南昌市社会管理中心开具但公章为复印章,而加盖的原色公章又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与开具单位全称不一致,不符合投标文件评审标准之要求,因此不得分。此项经我局调查后,要求被投诉人对该项进行复核并说明情况,根据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评意见(经复评,维护2018年8月27日质疑回复出示意见)及情况说明,投诉人在参加该项目开标评标时,其投标文件中以及在开标时都未提供有关由南昌市社保管理中心开具的公章为复印件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与带有加盖了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业务专用章的社保缴费证明实属有效原件的证明材料。因此评标专家认定投诉人的投标不符合评审标准之要求,认定该项不得分。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萍乡市安源区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