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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投决字〔2018〕6号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中译天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888号秀泊经典住宅区28号楼一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谈坚
授权代表:葛文涛
电话:1807915****
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方大钢铁集团904室
法定代表人:刘熹
采购人:南昌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湖路2号
投诉人江西中译天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作为投标供应商,7月16日对于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委托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南昌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南昌二中)采购三校区教学云终端项目”(采购编号:1493-186106144080)成交结果提出质疑,7月23日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做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核,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受理投诉。受理后,我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实理由
该采购项目为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的情况下,报价最低者成交,投诉人第二轮(最终)报价93.6万元,成交结果公示江西启翔科技有限公司成交,成交金额90万元。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投诉人认为本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条件的投标产品应享受6%的价格折扣,即最终价格为89.3006万元,低于江西启翔科技有限公司成交金额90万元,因此成交供应商应为投诉人江西中译天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而不是江西启翔科技有限公司。
二、投诉处理过程
(一)我局于2018年8月17日将投诉书副本转至被投诉人,并于8月22日要求被投诉人针对投诉内容进行答复,被投诉人于8月27日就投诉书作出书面回复:
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规定,鉴于投诉人响应文件中“云服务器”、“云终端”、“键鼠”、“交换机”的制造商与生产企业不一致,无法认定投诉人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
(二)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8月27日的回复观点,于8月30日作出书面回复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供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书,同时提供了“云终端”、“交换机”的产品CCC认证证书,证书上生产者(制造商)为投诉人江西中译天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分别为深圳海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网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器虚拟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键鼠”的ODM合作协议书。认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第(二)款“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及第五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规定,应享受价格扣除中标的小微企业待遇。
(三)我局于9月5日向被投诉人下达告知函,要求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人回复意见,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回复中相关抗辩的“制造商”、“生产商”概念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策规定的条件作出书面评判意见。
被投诉人于9月12日提交原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判意见书,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供应的“服务器虚拟化”产品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充分,应享受小微企业认定;“云终端”、“交换机”、“键鼠”产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因此评审委员会依然未认定投诉人符合小微企业价格折扣条件。
(四)针对投诉事项中提及的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概念,9月12日市政府采购办已向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处当面咨询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相关证明材料中明确为制造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第五条予以认可。根据投诉人响应文件资料产品价格计算明细,“云终端”、“交换机”、“服务器虚拟化”产品可享受价格折扣,经统计,最终报价为89.3568万元,低于该项目结果公示成交价90万元。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鉴于投诉人投标文件有关“云终端”、“交换机”、“服务器虚拟化”产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证明所投产品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享受6%的价格折扣进行评审。依据投诉人响应文件计价,投诉人的响应价格最低,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无法认定投诉人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的认定不成立。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