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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赣财购投诉[2018]3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康复学院气压弹道体外冲击波等教学设备项目采购(招标编号:HHZX18073)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伟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伟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琴
电话:181791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园艺村委会办公楼
被投诉人: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谌炜、杨姗姗
电话:0791-8689937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9号写字楼304-306室
投诉人对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康复学院气压弹道体外冲击波等教学设备项目采购(招标编号:HHZX1807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7月3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上海连康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参数、虚假资料、虚假响应标的谋取项目中标。
被投诉人称:
1.针对质疑函中“预中标单位上海连康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型号为BHSW-2的气压弹道式体外冲击波治疗仪,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现答复如下:预中标供应商已提供了其所供产品制造商“威海市博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证明材料。
2.针对质疑函中“预中标单位上海连康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型号为RKPT-200D的全胸多频震荡排痰机,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现答复如下:预中标供应商已提供了其所供产品制造商“济南闰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证明材料。
3.针对质疑函中“预中标单位上海连康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型号为PL-60181的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现答复如下:预中标供应商已提供了其所供产品制造商“徐州派尔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证明材料。
经调查:
由于该项目投诉人认为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厅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将该项目暂停,于2018年9月20日组织投诉人及预中标人对相关材料进行质证调查,未得出明确结论。为了公正的处理该项目的投诉事项,我厅于2018年9月20日向上海连康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提供BHSW-2的气压弹道式体外冲击波治疗仪、RKPT-200D的全胸多频震荡排痰机、PL-60181的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的注册证及注册检验报告,我厅于2018年9月29日收到了上海连康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通过查看证明材料,上海连康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满足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海连康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认定上海连康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8日
抄送:赣南医学院
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