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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赣财购投诉[2018]3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豫章监狱采购肉禽类物资项目(招标编号:JXJH2018-03-A002)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餐谋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餐谋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君
电话:1397944****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金凤路330-3-4-5号明恒公寓
被投诉人: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丹
电话:0791-8389860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远帆大厦15A(14层)1404室
投诉人对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豫章监狱采购肉禽类物资项目(招标编号:JXJH2018-03-A0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3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认真去核查中标单位提供的购买食品净化机发票的真假。
二、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认真去核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食品净化机检测报告的真假。
被投诉人称:
经复核,本项目评审结果中未出现需要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的情况,原评审结果合法有效。
经调查:
1、经过调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的净化机购置发票在税务系统进行了核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为真实发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要求评分加分项要求:“为了肉禽类食用的安全性,投标人具有商用食品净化机,配送各肉禽均要通过净化机清洗。其中净化机检测结果盐酸克特罗净化后的水样<1.0、磺胺二甲嘧啶净化后水样<10,全部满足加16分。[1、投标人须提供净化机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查)2、须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测试报告原件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予以佐证。]”,经查看南昌龙坤食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测试报告原件扫描件,此项评分项不应给予相应的加分,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该项目应予废标。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30日
抄送:江西省豫章监狱
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