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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定财购〔2018〕18号
法定代表人:胡任根 电话:0791-85628119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京川花园小区6栋二楼
被投诉人:弘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宣 电话:0797-4268288
地址:定南县西环北路西侧商会大厦主楼13层
投诉人对定南县公安消防大队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项目(项目编号:HSDN2018-DN-J005-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2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
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在该项目的投诉书中称:
投诉事项1:我公司(江西翊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正本:法人授权书,交纳响应保证金的银行凭证没有填写原件一致,并且没有书写的法律法规依据,
投诉事项2:我公司(江西翊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货物(服务)要求及规格具体描述一栏书写页码表述。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定南县众安消防器材店报价栏中含有产品单价,与招标文件报价中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4:中标单位:定南县众安消防器材店不具备响应招标文件六资格。招标文件六,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三年以上质保期。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1、我公司制作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的相关要求。
2、竞争性谈判文件已明确了供应商响应竞争性谈判时,应当依据谈判的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填写,(“七、有关证明文件”中“注:……。所有复印件影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经查,你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并没有对法定代表人及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缴交响应保证金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依据“五、谈判与评审 23、无效响应 23.7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由谈判小组判定响应文件无效。
3、你公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本项目是竞争性谈判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约束的范畴。
投诉事项二:1、经查,你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在技术规格偏离表的填写中,没有按货物(服务)要求及规格具体描述填写,只注明了页码,也没有说明清楚填写的页码是哪里的页码,因此,竞争性谈判小组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五、谈判与评审 23、无效响应 23.7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和23.15经谈判小组谈判技术参数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判定你公司响应无效。
2、你公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本项目是竞争性谈判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约束的范畴。
投诉事项三: 1、经查,成交供应商在经过第二轮谈判并最终报价,符合本次谈判文件的要求。我公司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成交结果公告”,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关于对结果公告的要求。
2、你公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本项目是竞争性谈判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约束的范畴。
投诉事项四:经查,成交供应商是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认可的合法经销商,满足谈判文件的资质要求。其响应提供的产品,是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且承诺有三年以上的质量保证。
经调查:
1、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且未注明“与原件一致”。不符合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响应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货物(服务)要求及规格具体描述填写栏中,只标注了页码,且页码对应的是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或者是检验结果汇总,属于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投诉人未对货物要求及规格具体描述填写,不符合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投诉事项三:定南县众安消防器材店报价栏中含有产品单价,符合报价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4、关于投诉事项四:该项目谈判文件采购项目需求(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三年以上质保期,成交供应商已承诺提供三年质保期,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江西翊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项目”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财政局或者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18年9月29日
抄送:定南县众安消防器材店、弘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定南县公安消防大队。
定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