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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景财购字[2018]35号
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江西鑫荣招标咨询
有限公司代理景德镇市殡葬管理处遗物
焚烧炉及尾气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JXXR2018-JDZ-025)
投诉重新处理决定书
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兰 电话:0795-4536122
代理人: 张兴友 电话:1577098****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工贸区
被投诉人1:江西鑫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景北大道天宏花园1栋901室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798-8221122
被投诉人2:景德镇市殡葬管理处
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银曙路与364乡道交叉口
联系人:项先生 电话:0798-8383017
投诉人对本机关作出的《关于投诉不受理的回复函》(景财购字【2018】25号)不服,于2018年8月3日向江西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江西省财政厅于2018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本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经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调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在《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投标人自2012年以来获得四年以上(含四年)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5分;获得两年的得2分;一年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注:本项满分5分,以提供的证书原件为准,提供其它证明资料或在公示期中的无效。”事实依据: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属非国家强制性要求,有的省份作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设置(如黑龙江省)。此项评分不合理。法律依据:此项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第八款“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在《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商务部分:“高新技术保证:(1)投标人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得3分(提供专精特新企业证书或证明) 。”事实依据:“专精特新”企业证书属非国家强制性要求,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法律依据:此项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投诉人投诉请求:依法、依规对被上诉人《招标文件》中的上述条款进行删除或修改处理,以维护投标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1称:
1、工商部门领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能简单有效的反映出公司的信誉是否合格,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年份越多信誉状况更好,且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审程序十分严谨,且是在全国范围内评审的,没有地域限制,且有公开的网站可以查询,并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设立该项评分办法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设立投标人为“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加分,并不是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同时也不属于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设立该项评分办法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经调查:
本机关在第一次处理该项目投诉事宜时认定企业获得的“守合同重信用、专精特新”称号没有“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属性,其虽非国家强制性要求,但其作为评分标准也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投诉人在投诉期间也未提供其不能作为评分标准的实质性证据,另企业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专精特新”称号属于国家当前提倡诚实守信和鼓励创新的行为,顺应了政府采购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因此招标文件中该两项评分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第八款“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本着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原则,已口头责令采购人修改了招标文件(实际开标时,企业信誉履约能力“守合同重信用”分值由5分调整为2分、“专精特新”分值3分取消,所调整后的6分加入到价格分中,满足了投诉人诉求。)。该项目按要求延期15天开标即2018年8月1日在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同时投诉人在2018年8月1日参加了该项目投标,在此期间投诉人并未对原投诉事项提供补充证明材料,也未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质疑、投诉,其实际投标行为证明其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没有异议。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令)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景德镇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7日
抄报:江西省财政厅
抄送:景德镇市殡葬管理处、江西鑫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