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09-28]
修水县财政局文件
修财购处[2018]1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
联系电话:0635-6720516
授权委托人:梁佳 联系电话:1870635****
地址: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邮编252323)
被投诉人:修水县水利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
联系电话:0792-7221242
地址:修水县良塘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被投诉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全熠 联系电话:027-82610605
地 址: 武汉市场江岸区黄孝河路康乐大厦4楼
投诉人对修水县水利电力局和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组织的“修水县水利电力局聚乙烯PE-100给水管材管件第二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DHJS2018-XS012)”的质疑回复第一项“中标厂家江西中煜程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20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针对中标供应商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生产PE配件,且投标未提供相关厂家授权函,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过质疑,但采购单位修水县水利电力局于2018年8月3日回复称“本次采购活动采购的管件只对产品质量有要求(即合格),而未对生产厂家或授权制造商有明确的要求”。
二、经调查查明:
1、修水县水利电力局聚乙烯PE-100给水管材管件第二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DHJS2018-XS012))招标文件里第15款“15、资格证明文件,15.1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五章附件格式8)”,而第五章8款“8.资格证明文件,8-5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见格式,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投标人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代理协议。”已经明确要求投标人如不是制造商需要出具授权函。此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2、为核实中标供应商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生产PE-100管件能力,我们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四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评审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认可了他们具有生产资质;但从他们出具的一张2010年5月6日购买的塑料机组二台的发票和一台机器设备YJ650的照片,无法佐证其生产能力。为此我办同采购单位修水县水利电力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13日到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经现场调查,该公司确实购买了二台生产管件的机器设备,也有一些样品,但该机器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也没有一定存量的成品库,因此我们认为其公司目前无法完全自己生产这次大批量采购的管件。
3、经原评审委员会对参加此次投标的四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后发现,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对招标文件中第26页中的“开标一览明细表”均未列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和品牌;江西得力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所提供检测报告中均未达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46页“2.1.6产品性能要求(1)静液压强度”。因此四家公司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审委员会建议采购单位修水县水利电力局对该项目进行重新组织采购。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责成修水县水利电力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