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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赣财购投诉[2018]31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华东交通大学18、20号楼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J1812131****)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强庭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强庭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强
电话:1517948****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双湖村
被投诉人: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颖慧
电话:0791-8523066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高尔夫花园商户3-113室
投诉人对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华东交通大学18、20号楼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J181213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2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华东交通大学18、20号楼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我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报名并下载了标书,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中的材料均属于控标材料,我公司非常想参与这个项目,于是同技术部同仁连夜讨论此项目,但是我们想参与的话,许多部件必须开模具,因为很多部件属于倾向性的,是属于某公司为控标,提前开好的模具,而开模时间需要至少1个月,而本项目从挂网至开标时间只有20天,要开模的话时间根本来不及。于是2018年8月14日我公司向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回复函也是在2018年8月17日下年4点左右拿到的,让我们即使对回复函不满意也无法在17日下午就送去贵单位。因为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9:30。中间还有周六、周日,让我们无法提前将投诉函上交至贵单位。质疑内容(详见质疑回复函),回复的质疑函简单而又笼统,我们对此结果并不满意,根本只是敷衍,草草了事。
二、在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生产技术中要求提供各种检测报告。我公司向招标代理公司质疑了检测标准,认为不能提供以整套公寓床的检测报告又同时要求提供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因为整套公寓床的检测报告中就包含了这些零配件的检测,而招标代理公司的回复是他们并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那么招标文件提出的得分依据是需要提供省级或以上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又是什么呢?很明显看得出招标代理公司的回复是多敷衍和草率,着实让我公司全体员工难受。
被投诉人称:
一、首先《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请贵公司仔细阅读正确理解;其次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样品和小样均系作为技术参数要求的佐证材料,而非贵公司所述情形;且本次采购学生公寓家具为定制产品,针对所有投标人统一要求,市场上的学生公寓床没有统一标准用材,均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所需选材,市场上满足项目选材要求的比比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立柱成型后立面尺寸为63mm*63mm*1.2mm,表面处有两道向内加强筋以增强立柱的强度。考虑此部件直接接触地面,为防腐蚀、生锈,应采用内外镀锌工艺。”,此处内外镀锌工艺是针对立柱的要求,文件已明确表述“此部件”,而非整体公寓床,请贵公司仔细阅读正确理解。
三、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各投标人只需符合各项标准条件即可,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请贵公司仔细阅读正确理解招标文件。
经调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经查,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符合三家以上提供了样品,未发现技术、商务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通过调阅此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2018年8月3日,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变更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将涉及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4日
抄送: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