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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赣财购投诉[2018]30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水文局水资源监测、备份中心网络设备SJBG-7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X2018-G012)投诉处理决定
南昌永协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永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冬梅
电话:180468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35-239号956室
被投诉人: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范永象
电话:1397915****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珠江路360号联泰景岗佳园3栋2单元101室
投诉人对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水文局水资源监测、备份中心网络设备SJBG-7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X2018-G01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17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请提供三家国内满足该配置该存储的软件独立运行存储版本,客户能够在Windows、 Linux、Unix服务器环境下利用本地磁盘和该存储软件搭建一台全新的独立存储,配置SAN、NFS、CIFS、 ISCSI与VVOLs协议,配置自动存储分层功能,配置存储复制功能,能够与此次所投存储实现复制,配置服务质量管理QoS功能;配置不小于4TB的容量许可参数的厂商产品及型号。我方认定且前主流市场上不存在满足此项条件的三家公司的产品,招标公司回复没有事实依据
二、请提供三家完全满足高配存储参数的存储产品又满足虚拟化网关设备参数产品的厂商及产品型号,我方认定目前主流市场上不存在满足此项条件的三家公司的产品,招标公司回复没有事实依据,而且本次招标方案设计架构的核心部分一存储虚拟化网关和跨数据中心物理持续性数据保护设备的重要特性之一就是可以支持异构品牌,因此同一品牌的要求没有任何必要性。
三、VVOL只是 VMware的一种对接协议,存储最终还是要通过LUN挂载或者NAS的方式提供給虚拟机使用,而招标文件中,写统一存储池架构配置LUN、VVOLs及NAS服务方式,同时提供数据块和文件访问服务;统一存储的概念是指统一存储系统在一个单一存储平台上整合基于文件和基于块的访问,VVOL不是统一存储的服务方式。
四、请提供三家完全满足高配存储参数的存储产品且满足跨数据中心物理持续性数据保护设备参数的厂商及产品型号,我方认定目前主流市场上不存在满足此项条件的三家公司的产品,招标公司回复没有事实依据。而且本次招标方案设计架构的核心部分一一存储虚拟化网关和跨数据中心物理持续性数据保护设备的重要特性之一就是可以支持异构品牌,因此同一品牌的要求没有任何必要性。
被投诉人称:
一、软件定义存储目前是多个国产存储主流厂商都具备的存储基础的软件功能,该功能也是指存储自身的管理软件,主要是为了让采购人目前机房内现有闲置的服务器资源得到充分的利旧,且可以与新购存储进行联动;还可以利用服务器的闲置资源,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与存储数据互通,此项存储的软件功能有多个国产厂家都具备,具体各个厂商如何通过自身的软件功能来实现,采购人都是认可的,并不具备倾向性,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
二、存储磁盘阵列(高配)并没有被限定为某一厂商产品,由于整体容灾备份方案的复杂性和高要求性,无论在实施和维护方面只是希望厂商可以提供产品更好的兼容性和服务性,具体各个厂商如何来选择,均可提供满足此要求不同的产品和型号,此需求并不具备倾向性,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
三、投诉方对于VVOL技术的理解有非常大的谬误,这是一项非常开放的技本,并且多家存储厂商均支持,与是否是国家认证并无关系。存储本身需要具备各支持多种通用性的访问协议的特性,而VVOL同样也是这多种访问协议之一,并且是未来虚拟化环境的主要协议之一,下面是采购人正在使用的虚拟化产品VMware在其官方网站上查询到的关于能够支持VVOL技术的存储厂商的查询链接,可以看出里面有多家国产厂商,此需求并不具备倾向性,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
四、此条技术参数并非要求存储阵列去配置数据保护功能,而是要求存储阵列支持数据保护功能,要求存储具备一定的扩展性,无论是哪个厂商的产品如果通过外接方式或者组合方式或者其它的任何方法只要是可以达到支持数据保护的要求,数据保护是一个非常大非常广泛的产品分类,各个厂商的实现方法和方式及描述的术语都不一定一样。具体各个厂商如何通过不同的方法和方式来实现,采购人都是认可的,此需求并不具备倾向性,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
经调查:
我厅调取该项目评审报告发现,招标文件中技术、商务评审中设定的加分项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EMC存储一家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因素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5日
抄送:江西省水文局
江西汇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