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09-17]
赣财购投诉[2018]32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华东交通大学18、20号楼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J1812131****)投诉处理决定书
洛阳美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投诉人:洛阳美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海
电话:1507006****
地址: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李家村
被投诉人: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颖慧
电话:0791-8523066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高尔夫花园商户3-113室
投诉人对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华东交通大学18、20号楼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J181213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2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三)商务条款(六)样品要求:
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完整的二连2人位中梯样品一套(包括铁床、组合柜、床板椅子)另提供以下小样:
(1)提供未喷塑过的立柱、长横梁、楼梯框架、下短横梁、床桓、床护栏管材各一根200mm、楼梯踏板整块。
(2)木家具的桌台面板、柜体板、床板各一块;20*10公分;以上各小样上必须用不干贴纸注明小样名称、小样规格及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所提供材料小样及“二连2人位中梯”样品的材料一致,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否则投标无效。
以上材料都需要开模具的或者说是某个公司从未挂网前就在操控本采购项目,用别家公司都无法拿出来的材料或本项目开始以前就自己开好了模具,用此模具拿来控标,一般的生产企业是没有,如果要去投标的话,我们就需要去开模具,众所周知,开模的时间需要1至1个半月。而该项目从挂网至开标时间也只有20天而已,由此得出,这个采购项目明显出现排斥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为此特质疑至贵单位,望能取消提交样品参与投标,给大家一个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
二、(1)在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生产技术中要求提供各种检测报告。评审依据:须提供省级或以上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原件佐证备查。(2)招标文件样品要求: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完整的二连2人位中梯样品一套(包括铁床、组合柜、床板椅子)另提供以下小样:1提供未喷塑过的立柱、长横梁、楼梯框架、下短横梁、床桓、床护栏管材各一根200mm、楼梯踏板整块。2木家具的桌台面板、柜体板、床板各一块:20*10公分;以上各小样上必须用不干贴纸注明小样名称、小样规格及投标人名称。2、投标人所提供材料小样及“二连2人位中梯”样品的材料一致,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否则投标无效。检测报告中需要一套样品及小样,投标现场又需要提供一套样品及小样,那么整个采购项目就要求了投标人需要制作两套样品及4套零部件了,本着勤检节约,杜绝浪费的中华传统美德,本项目的制作要求就明显有些过高了。整套投标样品中就有零部件,学生公寓床检测报告中就有零部件的检测报告,为什么需要反复提供呢?这明显存在不合理的要求,请求采购办核实。
三、评分细则中:“ 2.招标文件所用椭圆管必须优于GB/T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理化性能要求中金属喷漆(塑)涂层耐腐蚀检测的技术要求,耐腐蚀检测时间≥300h。耐腐蚀检测时间要求300小时以上,检测中心人员即使不眼不休的检测也需要12.5天,这根本就是不符合现实的情况,不能提出如此不合理要求。
被投诉人称:
一、首先《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请贵公司仔细阅读正确理解;其次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样品和小样均系作为技术参数要求的佐证材料,而非贵公司所述情形;且本次采购学生公寓家具为定制产品,针对所有投标人统一要求,市场上的学生公寓床没有统一标准用材,均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所需选材,市场上满足项目选材要求的比比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立柱成型后立面尺寸为63mm*63mm*1.2mm,表面处有两道向内加强筋以增强立柱的强度。考虑此部件直接接触地面,为防腐蚀、生锈,应采用内外镀锌工艺。”,此处内外镀锌工艺是针对立柱的要求,文件已明确表述“此部件”,而非整体公寓床,请贵公司仔细阅读正确理解。
经调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经查,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符合三家以上提供了样品,未发现技术、商务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通过调阅此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2018年8月3日,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变更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将涉及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投诉人所称评分细则中:“ 2.招标文件所用椭圆管必须优于GB/T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理化性能要求中金属喷漆(塑)涂层耐腐蚀检测的技术要求,耐腐蚀检测时间≥300h。该事项投诉人未依法提起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4日
抄送: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