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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南财购〔2018〕18号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的南昌县城管委2018年路灯“暗改亮”项目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编号:NCCH2018-G0216)
东莞市科磊得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东莞市科磊得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陈德华 联系电话:1375137****
授权代表:刘友军 联系电话:1376625****
联系地址: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9号瑞鹰国际创新科技园8号楼2楼
被投诉人1: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897919****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凤凰中大道1869号东华锦程四号楼1602
被投诉人2: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孙宝林 联系电话:0514-84219518
授权代表:袁 阳 联系电话:0514-84219518
联系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投诉人对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城管委2018年路灯“暗改亮”项目(采购编号:NCCH2018-G021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1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于2018年8月15日向各被投诉人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局依法对各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中标方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次投标LED生产制造商,与招标文件不符,应取消中标资格。
2、中标公告发布的中标LED产品100W和180W的路灯型号一致,均为XN-RD-100W,涉嫌造假,且在国家级监测中心未查询到该中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
被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为LED路灯的制造商,并未限定投标人代理其他品牌进行投标,满足投标人必须是LED路灯的制造商即可,通过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为LED路灯的制造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投诉人对中标公告的投诉,在投诉之前未进行合法质疑,违反了“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针对投诉人反映中标产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我单位已联系了出具中标供应商产品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经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函复,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检验中心的数据库信息内容一致。
经调查:
该项目采购预算为396.6804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采购,于7月31日开标,于8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方为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1、根据采购人南昌县城管委的书面回复,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是LED路灯的制造商,并未限定投标人代理其他品牌进行投标。经查询,中标供应商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营业范围确为LED路灯制造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人对中标公告中产品型号问题的投诉,并未进行有效质疑,投诉超出了质疑范围,经我局与采购人沟通,也查询了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公告所发布的型号有误,已进行了更正。同时,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对中标产品检测报告的函复,中标产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投诉事项2缺乏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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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昌县城管委 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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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 |
南昌县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