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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赣财购投诉[2018]2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工程学院科研智能温室及其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YL2018-G0405)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海盯弘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上海盯弘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伟
电话:1385088****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
被投诉人: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敏
电话:0791-86588356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11层
投诉人对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工程学院科研智能温室及其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YL2018-G040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1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我司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对现中标单位福州绿新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业绩查询发现福州绿新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有满足超标文件商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至今承揽过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以上的类似业绩,满足得9分,不满足不得分。”的业绩,疑似存在业绩造假行为,特提出质疑。
二、南昌润卓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敏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嫌疑。因我国法律规定,招标过程不对外公布,故我司取证困难,只能提供部分证明材料。
三、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工程学院科研智能温室及其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YL2018-G0405)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公告中未详细公示中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明细及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且中标供应商明显
无法生产制造科研智能温室及其配套设备。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的采购公告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本项目的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故以上三条质疑事项可不予回复。
二、经查询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发现预中标供应商“福州绿新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名称与贵公司的质疑函提出的业绩内容不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村料”的规定,因供应商未提供有效事实依据,故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村料”的 规定,因供应商未提供有效事实依据,故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经调查:
1、经调取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了中标通知书以及采购合同,业绩包含政府采购业绩和企业采购合同,此次招标活动的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业绩只要类似业绩即可,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仅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作为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经调取南昌润卓贸易有限公司和南昌敏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行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的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公布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抄送:南昌工程学院
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