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09-11]
南昌高新区财政局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采购南昌高新区2018至2020年度政策性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8020126C1)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投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授权代表:吴贵生
电话:177791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26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先生
电话:0791-8885839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5号(咨询大厦)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采购南昌高新区2018至2020年度政策性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8020126C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2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南昌高新区社发局就《服务项目》(南昌高新区2018至2020年度政策性保险服务项目)招投标,以及评标内容的制定有明显倾向性,故意盗换概念存在有意误导评标委员会嫌疑。造成评标委员会对分值的解释的随意性,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正性,合法性。
事实依据:关于机构网点的评标,评议内容为“1.投标人设有南昌市公司且在南昌高新区设有服务点的得5分。2.投标人设有南昌市公司,但未在南昌高新区设服务点,同时承诺2018年在南昌高新区设服务点的得2分。3.投标人设有南昌市公司,但未在南昌高新区设有服务点的得1分。评审依据:1.提供相关保监局合法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编入到投标文件内。2.相关承诺书原件并将其扫描件编入到投标文件内(若有)。”上述评议内容为投标人在南昌高新区内设有服务点的得5分,文字表达的词义是明确服务机构必须是在高新。现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设有高新支公司,但其场所是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346号,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指标,评议内分值第3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得1分。江西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经核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支公司昌东营销服务部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该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所登记的机构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长胜村忠义路13号)”。投诉人认为该质疑回复是在盗换概念,不符合“机构网点”设制评议内容词义表述。是前后自相矛盾,没有说服力。《服务项目》第六章评标标准,第三条、商务评分,第三点机构网点的要求定义是指“冠名”高新二字。如高新支公司或高新营销服务部,且机构营业场所必须在高新区,而不是青山湖区昌东营销服务部。此项回复显示被质疑人在制定评标内容时有意误导评标委员会对内容、分值的解释,对评标结论的明显倾向性。
被投诉人称:
评标委员会在该项目评审期间独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三、商务评分,3.3机构网点“1、投标人设有南昌市公司且在南昌高新区设有服务点的,得5分;2、投标人设有南昌市公司但未在南昌高新区设服务点,同时承诺2018年内在南昌高新区设服务点的,得2分;3、投标人设有南昌市公司但未在南昌高新区设服务点的,得1分”,并未要求机构网点的名称中必须有冠名“高新”二字。经核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支公司昌东营销服务部”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所登记的机构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长胜村忠义路13号”,该机构的相关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中查询。
经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就南昌高新区2018至2020年度政策性保险服务项目“招投标,以及评标内容的制定有明显倾向性,故意盗换概念存在有意误导评标委员会嫌疑。造成评标委员会对分值解释的随意性,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正性,合法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三、商务评分,3.3机构网点的设定,符合《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赣财债〔2017〕141号)第三十条(三)机构网点要求,不存在倾向性。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18年9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