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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赣财购投诉[2018]2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电子政务云平台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W18024)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
电话:1527092****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B栋10楼1008室
被投诉人: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萍、熊蕾云
电话:0791-838088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10号写字楼318室
投诉人对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电子政务云平台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W18024)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7月3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在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随意废除我公司标书,理由是我公司在投标文件内授权代表签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需要授权代表签字的地方都不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授权代表的签字。招标公司认为必须手签,认为我公司的电子签章不符合要求。
二、公示的中标单位投标现场唱标的维保期与中标公告公示的维保期不一致,中标人唱标结果是维保24个月,但公示结果却是28个月。
被投诉人称:
收到贵公司质疑函后,我公司于2018年07月13日同时转给了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现回复质疑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根据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图片显示,贵公司投标文件中需要授权代表签字的都不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授权代表的签字。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8条“8.4.7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暑、盖章的。”
据此,贵公司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投标无效。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的维保期是不低于两年,公示的中标单位开标一览表显示的维保期是:“合同签订后,维保期两年”。本项目经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公司维保期承诺増加了4个月,所以中标结果公示维保期为:合同签订后,维保期两年零四个月。公示内容属实。
经调查:
1、招标文件6.3.2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经其书面授权的人签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经查,投标文件的投标书上明确注明了投标人代表签字,而投诉人未在投标书代表签字栏中签字,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投标无效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的维保期为两年,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实际响应为原厂提供两年维保,中标供应商自身增加4个月的维保,响应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未影响该项目的公平、公正,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6日
抄送:江西省信息中心
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