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09-07]
赣财购投诉[2018]2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图书馆采购报刊购置费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8-06-0018)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德浩瀚报刊发行有限公司:
投诉人:常德浩瀚报刊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鹰
电话:1390742****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638号
被投诉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珍珍
电话:0791-8819489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商务大厦A座
投诉人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图书馆采购报刊购置费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8-06-001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6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程序对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现场审查。
二、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
被投诉人称:
供应商投标报价有高有低是很正常的情况,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则由评标委员会来判断,贵公司的陈述理由不足以证明质疑内容,因此贵公司的诉求不予采纳。
经调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在项目评审中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对价格进行说明,视同认可该价格,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6日
抄送:江西省图书馆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