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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赣财购投诉[2018]23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赣江监狱罪犯生活物资(蔬菜类、肉类、禽类、鱼类、蛋类、豆制品及酸奶类)(招标编号:JXDY2018-G0054)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市勇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市勇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勇生
电话:139700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新村村311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霞
电话:0791-8791529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117号人民日报大厦12-13楼
投诉人对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赣江监狱罪犯生活物资(蔬菜类、肉类、禽类、鱼类、蛋类、豆制品及酸奶类)(招标编号:JXDY2018-G0054)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7月26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公示中标单位南昌龙坤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提交任何相关的关于此项内容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1、总体质量要求1.4食品溯源要求:投标人食品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来源应当是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生产食品的源头与供应商要有固定的合法的供应关系。而南昌龙坤食品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报价品牌为“龙坤”(例如:鮮牛肉、鲜牛腩、狮子头等),那么该公司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食品加工,当地工商局,乃至国内也查询不到“龙坤”此食品商标品牌,故我公司认为该公司提供品牌不真实。
被投诉人称:
一、牛肉、板鸭、鲜老麻鸭、卤肥肠等商品,国家没有规定指导价格,市场销售价格以及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而贵公司单方面所调研的市场价,并不具有公信度,并不能作为中标公司进货成本的依据,可能只是某天销售市场当天的价格,参照价格因素,应考虑其品种,品质,部位以及市场销量,其次每个公司所采购商品的进货渠道也可能不相同,成本价格也可能不同,贵公司所提供的质疑内容缺乏一定的事实依据。
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认为南昌龙坤食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属于合理报价,并不认为其报价属于不正当价格、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在项目评审中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对价格进行说明,视同认可该价格,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投诉人认为南昌龙坤食品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报价品牌为“龙坤”(例如:鮮牛肉、鲜牛腩、狮子头等),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并没有食品加工,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查,投诉人在质疑环节未对该事项进行质疑,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也未提及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对该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同时,为了保证该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4日
抄送:江西省赣江监狱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