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09-03]
关于对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都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上欧大道、齐民路路灯项目(项目编号:HNYC2018-YD-G006-1)”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园区第33栋
法定代表人:雍兴春 联系电话:1893897****
被投拆人1:迎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丁广辉 联系电话:1803623****
被投诉人2: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文华 联系电话:1360734****
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就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于都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上欧大道、齐民路路灯项目(项目编号:HNYC2018-YD-G006-2)政府采购事宜向我机关进行了投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我机关于2017年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认为:1、投标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微企业相关证明资料,但未享受6%的价格扣除政策;2、评审专家未认真审查中标人节能环保资料,评审时给予了中标人节能产品3分加分,虽在事后的复核中予以剔除,但坚持认为评审专家存在胡乱打分现象;3、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组织复核时已认定中标人提供了非财政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并剔除了评审时给予的相应加分,应认定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投诉人要求:1、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中标资格应顺延至综合排名第二的投诉人,并对中标人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处分;2、对专家胡乱评分现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间内审查完结。现就投诉事项处理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的处理意见。经查阅中标人、投诉人投标文件,确认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本单位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型企业证明材料,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人报价给予了6%的价格扣除;投诉人虽提供了本单位小微企业声明函,但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却未认定小微企业,而是中型企业,评审专家未给予相应价格扣除。评审专家价格计算行为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本项目招标文件31.5.4条规定,决定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2的处理意见。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它投标人投标文件,确认评审专家已认真履行评审义务,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第二点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5要求进行评审,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情形。投诉人所称评审专家可在评审现场上网查询节能清单,是对评审工作的误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专家评审应严格根据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此外,本项目评审专家积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并驳回投诉人投诉诉求。
3、关于投诉事项3的处理意见。经调阅本项目评审专家对中标人节能产品的打分记录,确认评审专家对中标人所提供的2017年度第二十二期节能清单给予了3分加分,因投诉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质疑第二十二期非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组织复核时将该项分值剔除,但并未影响中标人综合排名第一的现状;经查阅节能产品清单官方网站,确认该官方网站已将中标人列入第二十二期节能清单目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清单为虚假材料,决定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并驳回投诉人投诉诉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我机关决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不予支持、驳回投诉人相关投诉诉求,并认定于都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上欧大道、齐民路路灯项目(项目编号:HNYC2018-YD-G006-1)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有效。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下达后,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8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2018年8月27日
主送: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抄送:于都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迎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