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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投 诉 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奇进,系该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0731-83580577
地址: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融程花园酒店精英楼1910
被投诉人1: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系该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0797-4496789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灌婴路1号(东塔)3楼
相关供应商:江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红,系该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0797-8132029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西三区21号2楼
投诉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赣州市赣县区村级光伏发电配套安装项目(项目编号:GZMY2018-GX-G010,下称该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供应商江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使用组件ZXM6-D60-295/M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作假嫌疑,被投诉人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质疑书中明显问题答复不合理,评标过程中有不做为或包庇嫌疑。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过程中有两家响应供应商使用同一组件品牌进行投标其中一家并中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项目采购需求》,整个评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明显的内部操作嫌疑。
投诉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请求:
1.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江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2.请求对本招标活动中的不做为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纠正,并要求被投诉人对质疑和投诉内容进行认真、公平、公开的答疑说明。
二、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答辩情况
1.被投诉人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2.相关供应商江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提交了《声明函》,该函意见为:
我公司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合规,绝无虚假;关于光伏组件正面玻璃的厚度问题,制造商正信光电盖章的CQC证书和承诺函原件7月23日已经交于采购代理机构,而且制造商承诺:交付的货品确保是3.2mm的钢化玻璃;请查核沈青华是否具备投标人资格和质疑资格。
同时,该函附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函》及附件,该《说明函》对于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产品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针对质疑人的质疑,2018年7月23日我司销售代表与江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务人员一同前往招标代理机构,向其递交了证书和声明函;质疑人对CQC证书和金太阳认证认识不足导致其盲目质疑:我公司295W单晶硅光伏组件有3款以上产品做了CQC金太阳认证,前面板多种规格钢化玻璃经过认证:超白双玻(2MM+2MM钢化玻璃),3.5MM钢化玻璃,3.2MM钢化玻璃。三款都通过认证(证书见附件一);质疑动机不纯(为了索取钱财):依据其拉拢其他投标商发起质疑,可判断其质疑动机(通信记录见附件二)另据查实:沈青华并非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此我们提请贵方注意,可核查其身份。
三、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结合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意见表明:
1.对第1项投诉事项,经查,中标供应商江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供光伏组件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该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做为或包庇嫌疑”。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对第2项投诉事项,该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已发现有两家响应供应商(赣州卡奥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烈日之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同一组件品牌进行投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对两家响应供应商使用同一组件品牌进行投标,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之规定处理,据此确定了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前述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认可;同时,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称的“整个评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有严重违规行业和明显的内部操作嫌疑”。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电子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记录》,投诉人制作的《质疑函》、《投诉书》,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函》和相关供应商《声明函》等,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谈话记录》及评审意见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本机关依法审理,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对取消中标供应商江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等诉求依法不能成立,本机关依法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赣州市赣县区村级光伏发电配套安装项目(项目编号:GZMY2018-GX-G010)”的投诉。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