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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高财购诉字[2018]4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看守所、拘留所空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18-044)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高安市先友家电城
法定代表人:汪岚芳 联系电话:0795-5285777
授权代表: 潘家玲 联系电话:1872053****
地址:宜春市高安市赤土板路
被投诉人1: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王震南、黄洋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地址:高安市锦惠中路376号
被投诉人2:高安市公安局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37952****
地址: 高安市赤土板路33号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高安市先友家电城(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代理的高安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空调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18-044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13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参数加分设定,依然偏向格力,格力依然高出12分。
事实依据:各品牌官网参数对比偏向格力。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评分不合理的部分,提高价格分占比。
二、调查及处理决定
经审查:
1、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技术部分设置不合理,所有型号全部设置为4.5分,分值设置没有考虑采购数量占比。
2、部分参数加分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成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下达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