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08-21]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安福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采购安福县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招标编号:JXABXZC29201808028第二次)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园
邮编:230000 法定代表人:于晓霞
授权代表:瞿福三 联系电话:1891967****
被投诉人:
1:安福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安福县望塔路 法定代表人:傅愉疆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57681****
2: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福县平都镇城北农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余志强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597022****
投诉人对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江西省安福县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编号:JXABXZC29201808028 第二次)竞争性磋商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2日向安福县财政局进行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
1、采购文件“报价一览表”明确定义投标报价就是“投资收益率”,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最终“投标报价”只能是投标人最终提交的“投资收益率”,而我公司最后提交的投标报价为“投资收益率为0%”,为全部投标人提交的最低报价...
2、我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业绩评分条件设置描述不清晰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8年7月11日给予回复(见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复印件)。根据采购文件及被投诉人回复要求...
3、采购文件技术评审因素...我公司此项评审因素应得满分...
二、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被投诉人称:
1、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就投标人报价计算一致认定,招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里招投标基准价、最后招投标报价数值系基于项目建设首期投资金额及各供应商最终投资收益率报价得出最终招投标报价金额计算各投标人报价分。
2、商务业绩部分各评审小组成员均根据各供应商提交的磋商文件进行客观评审,符合要求即给予相应分值。
3、技术部分评审各评审小组成员就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关于融资方案及成本测算合理性、建设能力方案、运营能力方案、维保能力方案、设备配备、重大或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以及运营效果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得出综合得分。
综合上所述,本次评审系基于客观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出发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确定最后成交社会资本方。
三、调查情况
2018年8月13日,县财政局采购办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对你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重新评审,结论如下:
1、报价评审因素评分。投资收益率和招投标报价是两个概念,采购文件中对报价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报价范围包含所完成本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及移交等所需的成本、合理投资利润、管理费、法定税费等费用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此可知招投标报价=招投标投资额+招投标投资额×投资收益率。本条投诉不成立。
2、商务评审因素评分。因采购文件中商务评审因素评分条件设置表述不清晰,经评审小组讨论一致通过对商务评审因素按照一个合同同类业绩,只计分一次,不可累积得分。不同类的业绩,即使是同一合同,可以分别计分的评分标准进行重新评分,重新评分后成交候选人排序不变。本条投诉成立。
3、技术评审因素评分。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条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基于评审小组重新评审结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维持该项目评审小组评定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安福县财政局
2018年8月17日
主送: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抄送:安福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