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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安福县环境保护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设备项目(项目编号:赣鑫磊采字[2018]74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财字[2018]100号
投诉人:江西崂应源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江大南路186号6栋2单元102室
邮编:330029 法定代表人:付辰
联系电话:0791-88340932或1380700****
被投诉人:
1:安福县环境保护局
地 址:安福县泸水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明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0796-7633521
2: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73号汇金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毛祖东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796-8289802
相关供应商: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创业大厦A座
联系人:付爱蓉 联系电话:1587902****
投诉人对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安福县环境保护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设备(赣鑫磊采字[2018]74号 )竞争性磋商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7月5日向安福县财政局采购办进行投诉,本办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预中标供应商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在此次所投的产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为法国Environnement S.A公司所生产,生产地址在国外,为原装进口产品,但招标文件中并未指出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二、论证情况及处理决定
2018年7月27日,县财政局采购办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样机进行拆解,结论如下: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此次所投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为法国品牌,是由Environnement环境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组装集成,部分构件采用了法国生产的产品,同时集成了由国内厂家生产的构件。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外的产品”之规定,仅凭设备其中一部分是进口产品就认为其是进口设备,理由不充分。
基于专家论证结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江西崂应源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维持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结果。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安福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