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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投决字〔2018〕5号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泰州市玉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南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郭秀云
授权代表:史玉伟
电话:1375567****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17号(人民日报江西大厦)第13楼
法定代表人:徐云海
投诉人于2018年6月21日参与南昌市林业局森林防火装备项目政府采购投标;招标文件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14时(北京时间)”,投诉人作为该项目采购供应商在延至14时25分时因未见招标代理人员或采购人宣布开标,故宣布退场、离开开标室。直14时50分许,招标代理人员进场宣布开标,有三位供应商参与,经过评标,确认其中一位中标。投诉人为此向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不服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7月4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一)投诉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公告的开标时间开标,投诉人要求追究代理机构相关法律责任;
(二)投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等待抽取专家程序不当,不能作为延迟开标的理由,投诉人要求此采购结果作废,重新招标;
(三)投诉代理机构该项目的保证金未予以退还,投诉人要求退回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诉处理过程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将投诉书副本转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7月12日就投诉书作出书面回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一)采购项目投标人签到表
(二)质疑答复函中已回复投诉人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局于7月19日将被投诉人的回复函转至投诉人,投诉人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三、投诉处理
(一)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未依据招标文件公告的时间开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二)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等待抽取专家程序不当,不能作为延迟开标的理由,投诉人要求此采购结果作废,重新招标。因缺乏具体的证据,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经开标、评标、中标结果有效,不存在“废标”、“重新招标”的条件,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被投诉人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该项目的投诉人在被投诉人违反开标时间规定的情况下,因延误开标时间25分钟而退出该采购项目投标开标活动,投诉人并没有撤销投标文件,违规、违约责任首先不在投诉人而在被投诉人。因此,被投诉人代为收取的投诉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依法依规退回投诉人,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