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08-03]
景财购投诉[2018] 01 号
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江西正和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景德镇学院教职工意外伤害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ZHY2018044号重招)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投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剑平
电话:0791-86287434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26号
被投诉人:江西正和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翠玲 电话:1397985****
地址:景德镇市景北大道天宏花园3栋1603室
相关供应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中段
联系人:段鹏 联系电话:0798-8286703
投诉人对江西正和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景德镇学院教职工意外伤害及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ZHY2018044号重招)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7月30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中标价格超过标书预算,不足三家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应终止。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一章采购邀请中第一项项目的基本情况第四条预算金额即最高限价:¥180000元;第五章服务需求中第一项的第三条投保人为我院全体教职工950人(含退休人员,具体以参保人数为准),根据以上磋商文件的两条规定,每人限价应不超过189.47元。根据成交公告显示:中标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成交价为260元/人,此成交价已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预算金额即最高限价189.47元/人,950人合计18万的最高限价。参加本次招标的供应商一共有3家,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那么,中标人的报价已超过最高限价,未满足磋商文件前款规定,不符合招标的条件,参标供应商因此不足3家,此次应为无效的磋商。法律依据: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第六项磋商程序第27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终止规定中第三点:“除本《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中标供应商未满足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后续的评分严重违反公平性原则。事实依据: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六点磋商程序第24点综合评审中第24.5中规定:“在供应商的磋商文件满足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法原则进行评分”。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正如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一章采购邀请中第一项项目的基本情况第四条预算金额即最高限价:¥180000元;现中标供应商是不满足此实质要求的。中标供应商超出实质性要求,进行后续的综合评分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结合评审内容可以看出,占比较高的技术评分中报销比例共计39分,影响报销比例的因素为价格,中标供应商因超出了限价要求在报销比例上占据绝对优势,是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不符合事实依据,与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矛盾。事实依据:根据江西正和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对我司质疑函的回复:“本项目的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景德镇学院承担,一部分由教职员工个人承担。景德镇学院承担的总额为18万元,个人承担的部分为每人每年100元。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个人出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因此本项目磋商文件公布的预算18万元仅是景德镇学院承担的部分。据此,只要供应商投保费用的报价每人每年未超过289元,均属于有效报价。”招标代理公司在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对预算金额最高限价明确18万元,而对教师个人承担的部分为每人每年100元在文件中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说明。且在磋商文件第9页第14小点报价要求中规定:“报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被视为无效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对此在竞争性磋商中已明确了报价要求,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函是无事实依据和法规支持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被投诉人称:
关于贵公司质疑排序第一的成交供应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成交价260元∕人,超过预算价而无效的问题。本项目的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景德镇学院承担,一部分由教职员工个人承担。景德镇学院承担的总额为18万元,个人承担的部分为每人每年100元。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个人的出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因此本项目磋商文件公布的预算18万元仅是景德镇学院承担的部分。据此,只要供应商投保费用的报价每人每年未超过289元,均属于有效报价。本项目排序第一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的最终报价为每人每年260元,未超过289元每人每年,其报价有效。
经调查:
磋商文件中未明确“本项目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景德镇学院承担,为总额18万元(即采购预算);一部分由教职员工个人承担,为每人每年100元。本次采购是对学院承担部分实施政府采购”内容,且未见书面材料显示磋商过程中前述内容已告知所有投标人。成交供应商成交单价260元/人与预计承保人数950人测算成交保费超过采购预算。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景德镇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日
抄送:景德镇学院 、 江西正和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