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8-07-30]
高财购诉字[2018]1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高安市中瑞招标有限公司代理高安市筠阳幼儿园筹建办公室玩具、运动器械等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18-05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宜春幼发拉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军
联系电话:1897955****
地址:宜春市国际商贸城会展中心三楼28-29号
被投诉人1:高安市筠阳幼儿园筹建办公室
地址:高安市筠阳幼儿园
联系人:王纪龙
联系电话:1397953****
被投诉人2: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高安市瑞阳大道与锦惠中路交汇处(驿路四季酒店八楼)
联系人:万春燕
联系电话:0795-5282796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宜春幼发拉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高安市中瑞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代理的高安市筠阳幼儿园筹建办公室玩具、运动器械等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18-051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7月16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谈判文件采购要求中2.15户外组合滑梯系列配件作为本次项目评标的最重要因素,样品与参数不符的其响应无效。这样设置是否过于明显的阻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二)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因本次采购的大型玩具很难以书面方式全面对其进行准确描述,为减轻供应商谈判成本,因此从主要产品中选择了部分部件对采购需求中的部分参数进行佐证,2.15户外组合滑梯部分部件只是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样品之一,并非项目评标的最重要因素,且所需产品不存在排他性,只要是能生产该玩具的厂家均能生产,同时采购文件中对产品质量也做了要求(总体要求中:1.1设备按国家规定的验收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验收),完全符合采购需求,也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对投诉人“撤销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样品”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调查及处理决定
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本项目采购活动相关资料,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评标专家意见、被投诉人、采购人书面情况说明等资料进行了审查:
1、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2.15户外组合滑梯要求部分部件提供样品,所需样品并非专利或专有技术,不具排他性,生产该大型玩具的厂家均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投诉人所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决定予以驳回。
2、对于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规定,我局决定全部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下达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