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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康财购诉字〔2018〕2号
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心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南康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
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富莲大厦3栋2层
联系方式:0755-83166496
法定代表人:林正刚
被投诉人:赣州市南康区心仪招标代理有公司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泰康西路43号新华书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赖玉兰
联系方式:0797-6566619
投诉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赣州市南康区心仪招标代理有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代理的赣州市南康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KXY2017-NK-G008-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月29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人在受到南康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后仍未改正,未对造假骗取中标的供应商进行处罚。
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无监督管理职责,无权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本《投诉处理决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投诉人如对此《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投诉处理决定》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