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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康财购诉字〔2018〕1号
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南康区教育局心理咨询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1幢6A室
联系方式:021-50598727
法定代表人:李丽
被投诉人1:赣州市南康区教育局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南水新区益民路10号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方式:0797-6792325
被投诉人2: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夜市街蓉江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兵
联系方式:0797-6615675
投诉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公司代理(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赣州市南康区教育局心理咨询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7-NK-G039-1)的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01月0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项目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且违法,这些评分标准是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手段;
2、被投诉人被质疑后回复中无正当理由排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经调查:
1、我局调取了该项目资料,对投诉人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进行了审核,审核未发现评分标准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 本项目因法定原因废标重招,该项目第一次采购于2017年10月1日前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相关规定,应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本《投诉处理决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投诉处理决定》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