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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赣财购投诉[2018]19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自助终端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808017)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新视界数码信息工程公司:
投诉人:江西新视界数码信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安辉
电话:0791-8621038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长运商贸城A座D3A号
被投诉人: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桂艳
电话:0791-8627116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投诉人对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自助终端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808017)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6月21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公司对我司区别性对待,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环节, 我方授权代表在“供应商”一栏填写了生产厂家简称,我司投标代表现场两次要求对报价做澄清说明都被招标公司拒绝,招标公司当时并未征询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就做作废处理,且是否做废标处理应电评标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不应电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出决定我司认为此评标程序存在问题。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第24.2条“响应文件的审查:(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序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公司并没有按照此条款要求我司代表进行报价文件的澄清说明.,具我司投标代表现场两次要求对报价做澄清说明都被招标公司拒绝,且招标公司当时并未征询评标专家和采购人的意见就做出决断。
2、第二轮招标公司提供填写的最终报价表点招标文件中的报价表不一致,没有对报价表供应商进行界定,我司代表误认为此处供应商为生产厂家。
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第24.3.条.“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套..并确定磋商内容.在有效性审查中出现下列情况者, 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1)未提交磋商响应书;(2)未提交报价表;(3)未提供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未磋商文件“策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5)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签章的,或签字(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6)磋商文件规定为国产产品,提供进口产品参加磋商的。(7)有效期响应不足的。(8)技术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9)超过了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10)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条款。法律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意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过程中,招标公司没有让投标人进行针对磋商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事实依据:开标时只填写了投标签到表,并没有填写对磋商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电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被投诉人称:
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4.2条款明确的是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指的是磋商小组在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儆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贵公司在最后一轮报价环节,授权代表在最终报价表供应商名称栏目填写错误,不适用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4.2条款“响应文件的审查”的规定。
2、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报价表标明了需填写的是“供应商名称”.同样,最终报价表也标明了需填写的是“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只有格式3分项报价表中有需填写制造商和品牌内容,最终报价表只需按表格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名称”即可。
3、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4.3条款,同样针对的是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性审查过程,出现的10种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的情形.在项目评审过程,贵公司的响应文件并未被磋商小组论定无效。而是在最后一轮报价环节,贵公司授权代表在最终报价表供应商名称栏目填写生产厂家简称,且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填写的生产厂家全称出现文字上的不一致,经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以第一次报价为准。
4、经核实,本项目磋商评审过程,贵公司的响应文件并未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问题,不需要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也就不存在针对磋商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质疑函提出的“此采购开标过程无效,请按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的诉求, 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调查:
1、磋商文件中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存在意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该项目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出现了明显的文字错误,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或更正。该项目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该项目经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以第一次报价为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和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的规定,磋商小组以第一次报价作为价格评审因素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日
抄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