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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关于对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
司代理乐安县森林公园白蚁防治采购项目评标结果的处理决定
乐财发〔2018〕33号
一、项目情况
由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乐安县森林公园白蚁防治采购项目(编号:FZHX-X(L)-2018-J001-2)于2018年6月1日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6月3日至4日,我局收到中山市虫虫特工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和南昌德立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评标结果问题函,两家公司均反映评标委员会对他们公司的中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优惠的资格未被认定,有失公正性。我局及时组织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发现该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均提供了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但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给予相应6%的价格优惠认定。同时,根据发现的问题,我局于6月2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对该两家投标供应商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多次受到严重干扰,造成两家投标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扣除项未被认定,从而影响了评审结果,建议重新招标”。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应予废标。我局决定本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该项目当事人以及与本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