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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饶财购〔2018〕33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公租房厨房改造项目(编号:XJDLCG-2018-065#)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丽景华庭1403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战
委托代理人:徐士恒,系该公司科员。
被投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凤凰大道公园道1号8栋2单元18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静
采购人:上饶师范学院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
法定代表人:詹世友
投诉人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5月8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 1:招标采购公告第一部分第五段第三小节:“投标公司应具备资格条件:提供开标前近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发票、银行纳税转帐凭证、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报名时,为何招标代理需要我公司同时提供国税、地税各六个月发票?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并未提及需要同时提供国税、地税发票。据悉,提供任意一种均可。代理公司是否存在违规。且不认同招标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招标采购公告第一部分第五段第三小节,提供开标前近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发票、银行纳税转帐凭证、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证据见附件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投诉事项2:在开标期间,评标专家认定我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评标专家认定以下处罚为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我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将我公司认定为无效投标。而认定的依据如下(信用中国):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05-016号 处罚名称: 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案 法人代表人姓名:李道战 处罚类别:其他(见处罚类别2) 处罚结果: 见处罚事由 处罚事由: 2017年11月27日,你单位在广化河及其支流河道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泥浆池防护措施不到位,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泥浆通过市政管网排放到施工范围外的广化河河道内,违反了《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见处罚事由 处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1 处罚期限: — — 数据更新时间 2018/02/06。事实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水利系统就组织/经营性活动适用听证数额标准为8万元。因此我公司2万元并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是完全具备投标资格的。我公司对专家认定结果提出质疑。且不认同招标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证据见附件1)法律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http://www.zj.gov.cn/art/2012/7/26/art_14433_35495.html、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
投诉请求:我公司严重质疑招标文件内容及开标期间存在的严重失误。我公司认为该活动不合法、合规。专家认定错误。需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另本公司保持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当地仲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被投诉人称:该项目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并在上饶市评审专家库抽取了三个专家组成磋商小组进行评标,在评标现场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在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过程中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违反了《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基本条件,故认定投诉人为无效投标,并通过询标室电话告之投诉人。投诉人于2018年4月28日向我公司递交了质疑函,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18年5月3日向其作了书面答复。
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证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而企业需交的增值税是交与国税管理,企业所得税是交与地税管理。且投诉人已报名并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故我公司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诉人参与投标。
说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释义中就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既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
《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法字[1997]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根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二条第三项“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故磋商小组对投诉人在广化河及其支流河道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案罚款20000元(贰万元)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而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称:我单位委托上饶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代理机构)就上饶师范学院公租房厨房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该项目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并在上饶市评审专家库抽取了三个专家组成磋商小组进行评标,在评标现场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在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过程中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违反了《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基本条件,故认定投诉人为无效投标,并通过询标室电话告之投诉人。投诉人于2018年4月28日向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代理机构于2018年5月3日向投诉人作了书面答复。
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证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而企业需交的增值税是交与国税管理,企业所得税是交与地税管理。且投诉人已报名并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贵公司参与投标。
说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释义中就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既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
《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法字[1997]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根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二条第三项“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故磋商小组对投诉人在广化河及其支流河道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案罚款20000元(贰万元)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而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本机关查明:2018年4月16日,上饶师范学院公租房厨房改造项目(招标编号:XJDLCG-2018-065#)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其中要求投标公司应具备“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的自我书面声明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提供开标前近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发票、银行纳税转账凭证、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的资格条件。2018年4月26日,该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竞争性磋商小组以投诉人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无效。2018年4月27日,该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结果公示,中标单位为江西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2018年5月3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函回复,并送达投诉人。
另查明,因投诉人于2017年11月27日在广化河及其支流河道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处以罚款20000元。因投诉人于2018年4月8日在G4高速公路外环路与东环路口实施了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鼓晒粮、积肥制坯、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违法行为,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上饶市师范学院公租房厨房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磋商文件;3、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的查询结果。4、评审记录;5、公租房厨房改造结果公示;6、质疑函;7、质疑函回复;8、投诉书;9、关于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说明函;10、关于上饶师范学院公租房厨房改造项目投诉事项的说明函等。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案中,根据评审记录显示,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磋商文件中“提供开标前近六个月的依法纳税的证明”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但关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各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相应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本案中,投诉人因违法经营行为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分别处以20000元、2000元的罚款,对于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应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规定予以认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规定,水利系统在经营性活动中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标准为80000元,罚款20000元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罚款2000元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因此,虽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是该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而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以投诉人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无效,评审有误,并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认定上饶师范学院公租房厨房改造项目(招标编号:XJDLCG-2018-065#)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8月6日14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