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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南财购〔2018〕6号
关于南昌县粮食局烘干设备项目政府采购(采购编号:HXCT2018-G0401)的监督检查决定书
南昌县粮食局、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南昌县粮食局
联系人:邓科 联系电话:0791-85712673
联系地址: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29号
被举报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经理 联系电话:0791-88591385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11层
2018年5月25日,我局收到关于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粮食局烘干设备采购项目的相关举报,反映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参数和招标方案具有倾向性。我局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要求被举报方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粮食局分别于5月29日、30日提交了书面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对该项目采购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现该项目已审查终结。
举报人称:
1、采购文件在表述设备的技术参数时,主要设备写明了设备的型号和具体规格,而这些型号和规格均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独有,如:钢板仓型号、烘干塔型号、热风炉型号。同时,招标文件中热风机的技术方案为落后方案,且必须满足该要求,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直接拒绝了更优质的方案。
2、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既定的土建施工图进行施工,而这个施工图完全是按照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设计的,其他公司的产品无法安装在已设计好的土建基础上。
被举报人称:
1、南昌县粮食局也是初次采购粮食烘干设备,对相关设备型号、技术参数等不熟悉,前期市场调查时也咨询了一些烘干设备厂家,制定的招标文件也参考了一些厂家资料,但因为工作上的疏忽,导致招标文件上出现了一些设备型号,南昌县粮食局已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订。同时,原招标文件中12.2项明确说明“本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所指出的设计、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参考的商标或样本目录等的资料仅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提出改进设计、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因此,所制定的招标文件不存在偏向某一厂商的情况。
2、土建主要是设备的安装基础,考虑到设备的安全性,避免后期设备安装出现问题而推诿扯皮,有必要将其打包招标,但施工图纸在中标后是可以调整的,不存在特定指向。为避免投标人误解,在后期的采购活动中,南昌县粮食局将明确该图纸仅供参考,中标后可做相应小规模调整,但考虑到安全性,调整后的施工图纸必须经过甲级设计院盖章认可,并征得南昌县粮食局同意。
经调查:
该项目为我县2017年重大重点项目“南昌县粮库建设及烘干设施配套项目”中的子项目,采购预算为808.4万元,于2018年4月2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化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于5月17日开标,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发布废标公告。
1、经我局查阅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相关产品的介绍,招标文件中烘干塔型号WGH300、热风炉型号JLG-Ⅲ-3均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型号,举报事项1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之规定。
2、经我局了解该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设备安装的安全性问题,我局认为,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基础可以一起招标,且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同时,经查阅招标文件5.2和5.3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要求中标供应商到现场参与图纸会审,负责设备现场安装,并未强制要求按照提供的施工图直接施工,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未对所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更详细的说明或澄清。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南昌县粮食局修改招标文件,并请专家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同时,鉴于该项目已废标,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南昌县粮食局和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并将整改结果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县财政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