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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东财购【2018】16号
投诉人:抚州市大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揭国田
代理人:裴旗泉
联系电话:1380794****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延伸段北边
被投诉人1:江西省信衡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炎蓬
电话:1397942****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牛角湾二村
被投诉人2: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
联系人:乐先生
联系电话:1387943****
地址:抚州市东乡区龙山大道
投诉人对江西省信衡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新院建设-厨房设备与用品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XH-FZ2018-J00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5月1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新院建设-厨房设备与用品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XH-FZ2018-J005)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变更公告中,其中一项资格条件规定“供应商资格要求省级及以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开标时提供原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资格条件禁用内容第4条“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第7条“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第8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禁止设置”。
2、被投诉人代理的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新院建设-厨房设备与用品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JXXH-FZ2018-J005)竞争性谈判文件变更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3、请求依法撤销此次招标,并监督此项目合理、合法招标。
经调查:
1、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新院建设-厨房设备与用品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XH-FZ2018-J005)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需提供:省级及以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开标时提供原件)”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东乡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了变更,具体变更为“投标人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开标时提供原件)”。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新院建设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考虑到医院是直接面向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卫生用品和餐具都要求达到更高的标准,厨房设备与用品优质采购及安装显得尤为重要,该资格条件完全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置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资格条件禁用内容第4条,第7条、第8条的规定。
2、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新院建设-厨房设备与用品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XH-FZ2018-J005)是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该竞争性谈判文件公告于2018年5月3日发布,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10点半开标,竞争性谈判文件变更公告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56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抄送:江西省信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东乡区人民医院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