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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赣财购投诉[2018]1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汇众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自助终端一体机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Z2018-G002)
投诉处理决定书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华
电话:0531-86133705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
被投诉人:江西汇众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芳
电话:0791-86647475
地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八楼802)
投诉人对江西汇众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自助终端一体机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Z2018-G0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4月23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技术评审内容软件及模块第二条(“为保障业务内网及纳税人敏感数据安全,每台设备必须预装基础网络安全软件,当自助终端一体机设备暴露在Internet网络(外网)环境下时,能自动断网(响应时间小于或等于500毫秒)和自动关机(选项可设置),并预留报警接口。”),在评标现场我公司向评委提供了软件功能界面演示并明确承诺可以实现评分项要求的功能,评委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分规定要求我们演示,而是在评标现场以一种全新的(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方法要求我司提供演示(比如更改IP或端口号),该要求超出了招标文件中评分项要求,我们认为这对投标人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
2.招标文件评分项包含现场演示和方案讲解两个环节,在方案讲解评分环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方案须现场讲解”,招标公司给出的答复函只是对现场演示环节做了说明,我司员工也只是针对现场演示环节进行了答复;但是并未告知各投标人为什么取消方案讲解环节。我们认为此评标项并未进行规范性评标,未给所有的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方案讲解环节。
3.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160万元,包含18台自助终端一体机和38㎡P2.5LED屏,江西鑫腾科技有限公司报价40.6万元,不足项目预算的26%,明显低于成本价及其他投标人的综合报价,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人应做合理化说明,不能证明报价有效性的,应视作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
被投诉人称:
针对质疑一:
1.招标文件要求佐证的依据是“需提供自助终端安全相关模块至评标现场演示佐证”;为了公平、公正,采购人提供了用于测试所有投标人安全模块的测试环境,各投标人都应在测试环境中证明是否满足相关评分内容。
2.评标现场不允许任何连接到因特网的操作,否则视为严重违规,这是基本常识。你单位在质疑函中提到你单位作了准备可实现连接因特网的相关断网测试,属于为了违反评标规定所做的准备,评标专家不允许实施属于为保证评标公平、公正的正当拒绝。
针对质疑二:
1.你司相关演示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有两次询问是否还有别的内容补充,你司演示人员明确表示没有别的内容补充。
2.你司在质疑函中,提到“打印纸质的彩色讲解方案”,但在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询问是否有内容补充时都未提供。
针对质疑三:
关于江西鑫腾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评标现场无有效证据能证明其为低价恶意竞争,故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认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有效。
经调查:
1、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关于“为保障业务内网及纳税人敏感数据安全,每台设备必须预装基础网络安全软件,当自助终端一体机设备暴露在Internet网络(外网)环境下时,能自动断网(响应时间小于或等于500毫秒)和自动关机(选项可设置),并预留报警接口”的要求,经过了解,该条主要针对暴露税务内网以外的任何网络环境下(包含Internet网络和其他网络)能自动断网,在评标现场采购人在现场模拟了税务内网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接入测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需要调查取证,投诉人于2018年2月7日对该项目进行了质疑,要求被投诉人对相关技术进行调查,被投诉人于2018年3月13日组织原评审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重新评审,同时中标供应商提交了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和相关报告作为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制造商出具的佐证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2、投诉人针对评标方案须现场讲解的投诉事项,经查看评标报告,演示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未对投诉人递交的方案提出疑问,对投诉人的商务评定为满分,不存在损害投诉人权益的事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应当要求提供说明。认定报价是否过低应当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该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价格合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同时,为了保证该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对该项目进行监督。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