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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赣财购投诉[2018]15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东华理工大学科研设备偏光显微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YL2017-G1225)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毓顿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毓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忠琴
电话:151201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71号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A座522室(前楼)
被投诉人: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阎巍
电话:0791-86588356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11层
相关供应商:江西康众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911号
联系人:袁琦
电话:1800792****
投诉人对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东华理工大学科研设备偏光显微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YL2017-G122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4月3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江西康众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通过伪造产品资料,以虚假应标的方式谋求中标;
2.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关于《东华理工大学科研设备偏光显微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YL2017-G1225)质疑回复函》中提到“……江西康众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所投偏光显微镜设备制造商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及产品彩页……”,我司认为江西康众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真正合法有效的证据;
3.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关于《东华理工大学科研设备偏光显微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YL2017-G1225)质疑回复函》中提到“……江西康众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所投偏光显微镜设备制造商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偏光显微镜物镜的说明》”,而江西康众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舜宇CX40P,无论是其4X物镜,工作距离W.D.=20.8mm;或其5X物镜,工作距离W.D.=10.80mm,或其40X物镜,数值孔径N.A.=0.60;或其50X物镜数值孔径N.A=0.55,均无法达到规定的N.A.值(代表物镜分辨率)和工作距离要求。而且,招标文件要求的是4X,40X物镜,用5X、50X或其他倍率来应标是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因为不同的倍率的物镜除了放大倍率不同,可观察到的标本面积也不同,放大倍率越大,可观察到的标本面积越小;
4.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关于《东华理工大学科研设备偏光显微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YL2017-G1225)质疑回复函》中提到我司“质疑内容无事实依据,质疑无效”。
被投诉人称:
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关于“(一)透反偏光显微镜中的第1、2、3、4、5条及(二)数码互动教学内容”的质疑内容,江西康众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所投偏光显微镜设备制造商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及产品彩页以及《关于偏光显微镜物镜的说明》,经专家复议一致认定江西康众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合格有效的预中标供应商。贵公司质疑内容无事实依据,质疑无效,维持原中标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于2018年2月7日对该项目进行了质疑,要求被投诉人对相关技术进行调查,被投诉人于2018年3月13日组织原评审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重新评审,同时中标供应商提交了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和相关报告作为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制造商出具的佐证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同时,为了保证该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对该项目进行监督。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0日